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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15-03-31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
2014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委员基本情况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国平先生、章卫东先生及董事陈逢春
先生3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李国平先生
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2014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
出席了全部会议。
  (一)2014年3月17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了年审工作相关事项。
  (二)2014年3月20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2、审议《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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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度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3、审议公司2013年度内部自我评价
报告;4、审议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5、审议公司
《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2014年4月22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四)2014年8月22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五)2014年9月27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四次会
议,1、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审议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普华
永道”)为公司 2011 以来一直聘用的审计单位,能较好地完成
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
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
会提议 2014 年度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为公司的审计单位。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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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普华永道 2014 年度审计费为 48 万
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普华永道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
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普华永道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
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
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我们审阅
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保持原有的审议意见,并认
为:公司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编制流程合理规范,公允地反映了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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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我们审议了公司经理层提
交的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 201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通过询问
公司有关财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相关会议资料,以及对重大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我们
认为:1、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依照公司会计政策编制,会计政策
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
度及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要求;2、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合
并范围的单位和报表内容完整,报表合并基础准确;3、公司财
务会计报表内容客观、真实、准确,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
情况。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
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审计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述求意
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
相关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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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应尽职责。




                           审计委员: 李国平

                      章卫东

                      陈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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