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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董事会议事规则2016-11-29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江西洪都航
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
会议人员。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诚信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独
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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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董事的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止。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会议的,应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撤换。

    第七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之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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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七)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
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八)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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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董事就任后应及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保守
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义务,其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退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该董事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填补因原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以此为
依据向股东大会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选聘、履职、权限、义务、待遇等相关事

项,按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西洪

                            4 / 19
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师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
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
时亦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
1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
控;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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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或提出调整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等融资计划或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及资本运作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项目合作开发、资产(包

括债权债务)处置((包括收购、出售、重组、租赁、抵押、许可、
委托管理、赞助、赠送或减免、核销)、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6 / 19
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项目合作开发、资
产(包括债权债务)处置(包括收购、出售、重组、租赁、抵押、许
可、委托管理、赞助、赠送或减免、核销)、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事项: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项目)
投资、项目合作开发、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处置(包括收购、出售、

重组、租赁、抵押、许可、委托管理、赞助、赠送或减免)的审批权
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3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3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3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30%,且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3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
元以上。
    (二)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核销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确认的净资产的2%-10%。

                             7 / 19
    (三)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经营性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每年的年度董事会审议,如发生超

出年度董事会审议范围的关联交易,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由董事会
另行审议,包括:
    1、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3、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除由董事会审议之外,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投资或交易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或交易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上述事项超出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董事长可以将其审批权限内

                            8 / 19
的投资或交易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根据《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要求,
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应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

讨论。
   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二章关于董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
不得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含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披露的临时
报告)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批准除应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投资或交易事项;董事长可以将其审批权

限内的投资或交易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

                            9 / 19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并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以
及董事会组织的其他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和相关文件、会议记
录的保管工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真实和完整;组织监督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事项;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培训,促使前述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责任,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五)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10 / 19
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可能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醒
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办理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服
务及研究机构、媒体、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等之间有关事项;

    (七)协调和办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八)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
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上海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但应

及时参加前述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
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同时按规
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有待办理的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
交。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11 / 19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
本年度季报、中报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
和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 / 19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3 / 19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四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14 / 19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现场召开。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
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提案
是否符合会议审议条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
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5 / 19
    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提出应当回避,且过半数与会董事认可的情形;

                              16 / 19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17 / 19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 如有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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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服务人员等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不得以
此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承担一切后

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有区间范围的,下
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
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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