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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8-24  

						洪都航空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201


     受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及《江西洪都
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2、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人等。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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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平台投票,2019 年 8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2019 年 8 月 23 日 9:15-15:00。

     5、2019 年 8 月 23 日下午 2 点,本次股东大会在江西军工思波大酒店(井冈山
大道 101 号)举行。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曹春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 162 人,代表股份共计 11,030,569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381%。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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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清
点表决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08,669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4%;
反对21,9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弃权0股。


     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4,569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反对16,0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0股。


     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资产置换相关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4,569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反对16,0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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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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