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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营口港: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2  

						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公告编号:2018-016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26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72,983,00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1,824,575.0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22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822 室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