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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力金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7年11月修订)2017-11-1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7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
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
要求送达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
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
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的关联人);
      (八)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等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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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
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
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3-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除载于上述指定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
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监事会对信息披露执行负有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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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长是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具体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
开展工作;
    (五)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5-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
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
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
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
       (三)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
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
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遇有须其协调
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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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
       (七)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
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财务部、办公室、审计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
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
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八)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
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
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或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


                                                    -7-
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
请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
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资
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
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人员和单位、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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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
露事项的能力。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招(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
    (五)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应披
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六)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七)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
上,公司可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9-
         第二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公司
建立未公开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负
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子公司的委派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具体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及重
大事项,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已发生或可能发
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相关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通报;董事会秘书接到通报后,如
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与董事会其他成员沟通。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的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应经本单位的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签字后书面上报,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要保证报告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下
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内部报告
责任人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足以提供证明信息披露
事项的相关资料:
         (一)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应报告的事
项和交易;
         (二)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 10 -
    (三)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贷款类业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相
关部门、子公司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
部报告。证券部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本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的单个客户发生诉
讼、仲裁事项。贷款类业务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公司还应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
重大进展情况。
    (二)基于事项的特殊性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认为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事项)也需及时向证券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贷款类资产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需临时公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11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1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各子公司需临时公告的关联交易符
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上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因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
多,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
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
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13 -
         (四)公司应当在年初对子公司担保总额度进行预计,
明确担保对象和额度范围,履行相应的决策与披露程序。
实际发生担保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非全资子公司担保的
预计额度可相互调剂。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担保,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
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
与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需临时公告的其他重大事
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
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
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已经按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回购股份;


- 14 -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
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15 -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
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八)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
变化等);
         (十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二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 16 -
       (二十五)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信息等的停
牌、复牌事项;
       (二十六)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施或撤销风险警示;
       (二十七)公司股票被交易所暂停、恢复、终止和重
新上市;
       (二十八)向交易所申请复核事项;
       (二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 11 款重大风险、第 19 款重要合同的标准,参
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
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 17 -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一)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之外的其他公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相关信息的临时报告,
在履行相关法定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公告。
         (二)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董事会秘书负责草拟临时公告和送审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通过;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通过;
         3.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
披露的,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核通过;
         4.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先提交该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再提交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审核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临时报告的披露
文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
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应提交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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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媒体刊登
相关宣传信息前,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应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规定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
备,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
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
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信息披露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仍需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形式审核后方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
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
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
正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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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
技术人员,公司、公司控股或参股 5%以上股东、关联人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均负有按规
定对公司重大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
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需坚持信息公平披露原则,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
常波动时,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相关文件及资料档案包括:招股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
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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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
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
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公司证券部按照证监会有关规
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
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
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移交公
司保存。


               第九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遗漏,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包括批评、警告、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
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并可视情况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
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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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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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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