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11-18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17-103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一审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923.5 万元租金及违约金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
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通知,德润租赁因与泰通(泰州)
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工业”)、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
电气”)合同纠纷事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
诉讼。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7 月 29 日,德润租赁与泰通工业、德通电气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由德润租赁通过与泰通工业、德通电气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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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通工业、德通电气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两公司使用。合同还就租赁期限、
租赁物的所有权、租金偿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了相应约定。
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国资”)、王兴华、刘
静为泰通工业、德通电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德润租赁签订了《法人保证
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德润租赁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支付 5,000 万元购买了泰通
工业、德通电气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该两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中,泰通工业、德通电气于 2017 年 7 月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
金,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德润租赁有权要求泰通工业、德通
电气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要求海润国资、王兴
华、刘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泰通工业、德通电气立即共同向德润租赁支付租金人民币
49,235,026.03 元,违约金 29,792 元(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以第二期所欠租金
4,166,666.67 元为基数暂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4 日,其后违约金以全部所欠租金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逾期利息 6,047
元(按 4.75%/年的标准以第二期所欠租金 4,166,666.67 元为基数暂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4 日,其后逾期利息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 4.75%/年的标准顺延计算
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名义货价 1,000 元;
2、请求判令泰通工业、德通电气共同承担德润租赁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
律师费 200,000 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 82,000 元;
3、请求判令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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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合肥市中院已受理并开庭审理本案,尚未宣判。截至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
意向,德润租赁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收到泰通工业、德通电气支付的逾期租金
833.33 万元。由于和解协议书尚未正式签订,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8 日
● 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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