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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力金融: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8-05-12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XINLI FINANCE CO.,LTD.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目       录

一、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

二、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4

三、关于变更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承诺期限的议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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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会议地点:公司八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
股份数,宣布会议开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大会宣读《会议规则》。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规则》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三、宣读《关于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提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提名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四、 审议议案。
    审议《关于变更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承诺期限的议案》
       五、工作人员向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统称“股东”)
发放表决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填写表
决票、投票。
       六、律师和监票人负责监票、收集表决票和统计现场表决数
据。
       七、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
司 。
       八、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回传的最终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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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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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根据《公司章程》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凡是在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全体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
加表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共审议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
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3、参加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4、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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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和监票人共同计票、监票、统计表决数据。会议工作人员将
现场投票的表决数据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公司将上传的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统
计出最终表决结果,并回传公司。
    5、本次会议设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计票人
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监督和
核查,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名。议案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
场宣布。
    6、会议主持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统计结果,
宣布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
不得无故退场。
    2、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
手示意,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3、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
行使好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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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关于变更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承诺期限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因终止筹划收购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重大

资产重组事宜,承诺在相关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后的 3 个月内,不再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鉴于市场环境变化,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 年 9 月修订)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

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1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

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前期承诺的关于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限由“在

相关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后的 3 个月内”变更为“在相关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情况公告后的 1 个月内”。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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