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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力金融: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7-25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19-073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6,6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目
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
之日尚未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其他同类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披露
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19-056
号),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发
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 01 民初 818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李某某
    被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 6,600 万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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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实理由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调查通知书》,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肥市中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 01 民初 818
号),合肥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371,8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76,800 元由原告
刘某某、李某某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合肥市中院已对本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一审
判决结果,目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截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其他同类案件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同类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原告共计 159 人(不含本次披露案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为由,分别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5,922.57 万元。上述 159 起诉讼案件已全部
开庭审理。其中,71 起案件原告已撤回起诉(撤诉金额合计 824.35 万元);47
起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合肥市中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金额合计 1,611.73 万元),其中 2 名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全部 2 起案件上诉,维持原判;剩余 41 起案件,公司尚未收
到《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五、备查文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 01 民初 818 号《民事判决书》。


                                    2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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