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亚星化学: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04-10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 2018-024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60,341,496.6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收到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2018)鲁 07 民初 164
号《应诉通知书》、(2018)鲁 07 民初 164 号《民事裁定书》及山东强力节能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强力”)《民事起诉状》等文件。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强力的诉讼请求
    (1)判决公司向山东强力支付项目节能效益分成款 60,341,496.61 元(截
止 2018 年 2 月 25 日)。
    (2)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山东强力与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签订《节能技术改造 EMC 合同》。合同
约定由山东强力为公司热电分公司流化床锅炉节能改造项目进行系统节能项目
的技术改造和服务。本项目的全部改造费用先由山东强力全部投资,实施节能改
造后,由公司向山东强力按节约燃煤和节约电能效益的比例支付相应的节能效益
款,效益分成期限为 6 年(完整节能年)。山东强力认为公司拖欠其节能款项,
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答辩
    自 2013 年以来,公司与山东强力就项目投资和节能效益核算等事项逐渐出
现严重分歧,双方期间虽然短暂达成和解,但根本分歧仍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依
据双方签订的《热电分公司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潍坊市寒亭区经信局出具的《潍
坊市寒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寒能审字[2012]040 号),公
司坚持认为山东强力在项目投资等方面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却收取节能
效益分成款有损公司利益。公司因此暂缓向山东强力支付部分节能效益分成款。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1、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申请、事实和理由
    前述诉讼案件是关于节能效益分成款的买卖合同纠纷。山东强力提起诉讼
后,向中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公司名下 60,341,496 元的银行存款或
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3、裁定情况
    中级法院经审查,且应中级法院的要求,山东强力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同等价值不可撤销保函一份提供担保,中级法院
出具了(2018)鲁 07 民初 164 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公司名下 60,341,496 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
费 5,000 元,由山东强力预交。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中级法院轮候查封了我公司已抵押给债权银行的价值
254,345,418.23 元的机器设备,并冻结了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资
金共计约 14,063,464.44 元人民币。公司尚未收到《开庭传票》,公司将根据本
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
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