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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化学: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6-21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上海市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国际广场 26 楼
       电话:021-6210 4763 传真:021-6210 3539 邮编:200080
                   网址:http://www.winzonelaw.com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亚星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艺超律师、王苗苗律师
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
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所述事实、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
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潍坊亚星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 14 时整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
东街 321 号亚星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海滨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投票方式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57,486,75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2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40,146,29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7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及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4)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现场会议
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清点表决情况;由本所律师核
查,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7,60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7,60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7,60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4、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7,60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5、 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60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7 年度审计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60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8 年度与山东成泰物流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回避表决: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系关联方,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5,949,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8 年度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回避表决: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系关联方,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1,771,0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3%;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9、 审议通过《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7,60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60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