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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重工:涉及重大诉讼公告2018-01-17  

						证券代码 600320 900947   股票简称 振华重工 振华B股   编号:临2018-001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我司”)收到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技术工程庭(以下简称“英
国高院TCC法庭”)的相关诉讼文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
将上述重大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及基本案情
    原告: Fluor Limited(英国福陆有限公司,下称“福陆”)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我司与福陆就英国风力电站项目签订了风力发电钢管桩
产品的销售及安装协议。在该项目建造过程中,我司与福陆本着友好
协商的合作精神保持正常的争议处理沟通机制,2010年针对合同执行
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经我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后我司与福陆签署相
互免责信函,并在2011年结清了该项目尾款。之后,福陆向我司提出
质量索赔,并要求兑付我司就该项目签发的见索即付的质量保函,我
司拒绝了该索赔要求。福陆于2014年3月20日向保函开立银行兑付了
前述金额为23,409,750欧元的保函。(该等事项已于2014年3月公布
的公司2013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2014年9月,福陆以上述产品质量相关的问题构成违约为由在英
国高院TCC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我司赔偿额外测试修理费用、工期延
误及其他相关损失,合计约2.5亿英镑(包含已兑付的23,409,750欧元
的保函金额),我司并不认可福陆在诉讼中提出的索赔请求。以后,
我司在该案件项下进行了证据披露、证人证言的准备和交换工作及其
他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披露的临2014-022号《重
大诉讼公告》)
    2016年2月至3月、4月、6月,英国高院TCC法庭进行了案件一审
责任部分的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10月出具了责任部分的一审判决书。
(该等事项已于2017年3月公布的公司2016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7年5月进行了案件定量部分的开庭审理。2017年7月双方交换
书面结案陈词。2017年8月进行了案件定量部分的结案庭审。(该等
事项已于2017年8月公布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2018年1月11日法院作出该案定量部分判决,结果如下:
    判决我司支付福陆5,893,591美金、15,033,681英镑、7,165,740
欧元、7,259加元以及485,346元人民币,但与判决金额有关的利息、
增值税、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另计(这些费用的具体金额将由法院另
行审理并决定)。鉴于福陆于2014年3月20日提取了我司签发的保函,
就前述判决我司实际支付的金额应扣除23,409,750欧元的保函金额。
该判决结果较福陆的索赔额已大幅减少。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经公司按2017年末汇率折算扣除已兑付的保函
23,409,750欧元(已计入以前年度损益)后,预计支付人民币约5,500
万元(不包括与判决金额有关的利息、增值税、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
记入2017年度损益,最终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
    上述影响仅是公司管理层根据诉讼判决相关事实作出的预判,其
对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的实际影响情况,尚待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
编制完成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