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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源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1-13  

						北京德恒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zOiB年 第 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 京德恒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正 源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zO18年 第一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 意见 书




                           辔 孺 揩 蔬里
      总 所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号 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 :010-5zs羽 Sg8

成都所地址 :成 都市高新 区府城大道 sS号 中航城市广场 1栋 gO1室 电话 :Oz⒏ Ba3sg3孔
北京德恒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正 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⒛ 18年 第一 次临时股 东 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⒛ 18)京 德 成法 意字第 1⑿ ∞ ⒌ 6】 号




      致 :正 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根据北京德恒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与 正源控股股份有
                 “         ” “     ”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正源控股 或 公司 )签 订的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 所

指派 田玲、马冀律师出席 了正源控股 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             ”
  本次股东大会 )。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 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 其 已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 ,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 、

完整的要求 ,有 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           ”
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                   ”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发表意见 ,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 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 己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诫实信用原则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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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了充分 的核 查验证 ,保 证 本法律 意见所认 定 的事实 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

结论性 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 承 担相

应法律 责任 。

     本法律 意见仅 供 公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相 关事项 的合法性 之 目的使 用 ,不 得 用作

任何其他 目的 。

     本所律 师根据相 关法律 的要求 ,按 照律师 行 业 公认 的业务 标准 、道德 规范和

勤勉尽 责 的精 神 ,对 公 司所 提供 的相 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 行 了核 查和验证 ,现 出

具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 关于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和 召开程 序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⒛ 17年 12月 26日                            ,公 司董事会 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 上 公告

了 《正 源控 股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 召开 2018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 (以
          “                     ”
下简称         〈会 议通 知 〉        )。         《会议通 知 》 中列 明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时 间 、

召开地 点 、审议事项 、出席对 象 、出席会议 登记 办法等事 项 ,并 明确 了本 次股 东

大会采 用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 式 召开 ,现 场会 议 召开 时 间为 ⒛ 18年

1月 12日 ⒐ 30;通 过上海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投票 的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 开 当 日

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9△ ⒌⒐ 25,⒐ 30△ ⒈30,13:0Cl15∶ 00;通 过 互联 网投票平

台投票 的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                   9∶   15-15∶   00。



      ⒛ 18年 1月 12日 上 午                9∶   30,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在 成都 市双 流 区西航
港长城 路 2段 1号 公 司会议 室如期 召开 ,会 议 由公 司董事长 何延 龙 主持 。

      本 次股 东大 会 不存 在 对 召开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通 知 中未列 明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的情 形 。

      经 核查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 规 、 《股 东大会

规 则 》及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 。

      二 、 大 于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人 员资格

      根 据 《会 议通 知 》 ,有 权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为截 止 ⒛ 18年 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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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 东大会 的法律 意见书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




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核对 ,出 席本次

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名 ,共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362,505,975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23.gg83%。 同时 ,公 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

定。

      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 ,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名 ,共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302,7O0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 Og∞ %。

      三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 ,均 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 。现场会议就 《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股
东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并 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 、计票 ;网 络投票结束后 ,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正源股份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

      经统计上述表决结果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

憬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南京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
程施工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 。

      经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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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殷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 ,经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以 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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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 正文 ,为 《北京德恒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关于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⒛ 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负责人   :




                                               咖
                                               硎
                                                 二 ○一 八年 一 月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