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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天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4月修订版)2019-04-03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9 年 4 月修订版)




     西 藏 天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IBET   TIANLU    CO., LTD.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良好的
投资者关系,树立公司公开、诚信的资本市场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公司《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2、及时披露信息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互动沟通原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日
常业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大会;
    2、公司网站;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4、一对一沟通;
    5、现场参观;
    6、电话咨询;
    7、邮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www.xztianlu.com)可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可开设论坛和
公开设立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避免对投资者产生
误导。同时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
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Road Show)活动。有关活动在条件允许时可以网
上直播,或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有关活动的影像和文字资料可
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与沟通相关的音像资料可在公司网站
上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891-6902701)为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保
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若咨询电话号码变更,要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十七条 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投资者关系顾问;
    2、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3、新闻媒体。
    第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但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
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
司应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并
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
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其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生产管理、财务运行、市场营销、人事
等各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法人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
能力;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若与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符时,以公司《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