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西藏天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4月版)2019-04-03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9 年 4 月版)




         西 藏 天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IBET       TIANLU   CO., LTD.

                 1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以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暂缓管理的事项,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以及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豁免管理的事
项,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
联交易;

                                        2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五)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
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的交易;
    (六)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定,其他可以豁免审议
和披露的交易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
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将事项内容、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
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
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出现前款第(三)项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3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
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