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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天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4月修订版)2019-04-03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9 年 4 月修订版)




          西 藏 天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IBET       TIANLU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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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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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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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在年报披露后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责任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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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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