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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天路: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30  

						股票简称:西藏天路       股票代码:600326       公告编号:临 2019-23 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聘请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担任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华融证券签订了《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保荐协议》、《2018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协

议》,由华融证券承接公司原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内容详见公司

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临

2019-6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

和华融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

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2015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83号文

核准,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480,39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6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966,799,998.72元,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

承销商承销佣金、保荐费用共计人民币32,771,599.95元,将剩余募集资金

934,028,398.77元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扣减已支

付 的 承 销 及 保 荐 费 3,000,000.00 元 、审 计 验 资 费 350,000.00 元 、 律 师 费

150,000.00 元 及 发 行 登 记 费 118,480.39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930,409,918.38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10月30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亚太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0月30日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

[2015]020581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尚未注

销账户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       5405102363600000028      1,416,887.89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695732699      5,012,249.72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          2594000104000823     20,985,315.5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
  4                                                    138810601217     99,961,502.31
     业部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8116201013400000392       460,491.0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丙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燕华、张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规定的

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

规定的非法行为。

   11、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2、在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时,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

提供或协助。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