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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方: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17-10-2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龚晓航先生、张鸣先生、杨
芳女士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
已书面同意出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4、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5、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6、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
务的规定;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1、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
    2、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3、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4、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5、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
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2017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龚晓航先生,1956 年 10 月出生,硕士学历。于 1979 年至 1986 年就读于华
东政法大学,并相继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曾担任华东政法大学港
澳台法研究室主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研究员、香港翁余阮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
在担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研究员期间,参于了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2 年参
与创立并加入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任,为上海律师
协会会员、香港律师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曾获得
全国优秀律师荣誉,并有以下专业著作:《香港常用法律 30 章》、《香港基本法透
视》、《香港政治与法制》、《段和段案例精选》、《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及深度剖析》。
历任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张鸣先生,1958 年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于 1990 年至 1996 年就读
于上海财经大学,取得博士学历证书。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原上海财经学院)助
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等职。历任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杨芳女士,1975 年 3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复旦大学会计学博士。现
任上海立信锐思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合伙人,并作为立信会计学院客座教授和
硕士生导师、复旦大学软件学院客座讲师、复旦大学医院总裁班核心师资、上交
所培训中心金牌讲师、深交所专家库成员,财政部第三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
询专家,中国财税研究所研究员等,在相关专业领域发挥作用。历任本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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