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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太实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真实性、继续停牌合理性和5个月内复牌可行性的专项核查意见2017-11-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
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真实性、继续停牌合理性和5个月内
                    复牌可行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公司”或“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由于兰太实业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
停牌程序后 4 个月内复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
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 号)等有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就兰太实业停牌
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和 5 个月内复牌的可行性发
表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兰太实业因筹划可能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停牌,并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继续停
牌,期间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4)、《重
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6)。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7-027)确认上述重大事项构成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根据相关
规定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发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前股东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7-028),公告了截至停牌前 1 个交易日(即 2017 年 7 月 17 日)
公司股东总人数及前 10 大股东、前 10 大流通股股东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发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牌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临)2017-041),披露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涉及资产范围
较广、相关事项较复杂,所涉及的尽职调查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有关各方仍需
就相关事项继续深入协商,并论证交易方案,因此公司无法按期复牌。经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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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牌进展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延期复牌,并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继续停牌预计不超过 1 个月。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牌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8),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
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牌进展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0 月 18 日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2 个月。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投资者说明会,对本次重组最新进展及延
期复牌原因进行了说明,并于 2017 年 10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延期复牌事项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7)。

    2017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牌进展的
议案》。2017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
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0),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0 月 18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2 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了停牌进展公告。

    综上,兰太实业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过程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并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延期复牌议案进行审议,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上
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 号)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兰太实业在停牌期间的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真实。

    二、继续停牌的合理性

    1、本次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前审批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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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产权[2009]124 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预案前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目前,相关审批程序尚未
履行完毕。

    2、标的资产体量较大

    兰太实业与各中介机构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工
作,但由于标的资产体量较大,且涉及复杂的业务重组,相关的尽职调查、审计、
评估等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需要在尽职调查、审
计、评估的基础上对交易方案的细节做进一步的沟通和决策。

    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公司继续停牌具有合理性。

       三、5 个月内复牌的可行性

    截至目前,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已经取得一定工作成果。
根据兰太实业的下一步工作计划,兰太实业将协调交易各方及中介机构开展并尽
快完成下列相关工作:

    1、积极推进各中介机构完成主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尽快与交易对方完成购
买资产协议等谈判工作;

    2、积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尽快取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本次
重组方案的原则性同意;

    3、争取早日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完成公
告并复牌。

    经核查,兰太实业本次重组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已经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果,上
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的谈判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兰太实业的工作计划,预计可以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工作,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兰太实业 5 个月内复牌具有可行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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