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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太实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7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8-01-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3107 号)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
太实业”、“发行人”、“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10 名特定
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8,913,043 股,每股价格人民币
9.2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07,281,082.56 元。上述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0039 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本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作为兰太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对兰太
实业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检查期”)
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招商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邓永辉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从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经营状况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兰太实业进行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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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本次现场检查,招商证券主要通过在兰太实业现场查阅相关文
件、实地参观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完成。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1、通过查阅兰太实业相关文件,和兰太实业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检查兰太实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了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是
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等情况。
    2、通过查阅兰太实业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和其他相关公司
治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并和兰太实业高级
管理人员谈话,检查兰太实业是否制定了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及执行
情况。
    3、通过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和实际经营过程中的
相关文件,并与兰太实业相关人员谈话,检查兰太实业是否制定了健
全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4、通过查阅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制度性文件、实际运营过程中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文件,并与兰太实业董事会秘书谈话,
检查兰太实业是否制定了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执行情况。
    5、通过实地查阅兰太实业的财务报表、相关合同和其他文件,
并与相关人员谈话,检查兰太实业的经营状况、独立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6、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和相关凭证、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会议决
议及公告等,了解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情况,并与相关人员谈话,
检查兰太实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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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关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制度及检查期间的会
议资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目前已建立起完整的内部组织架
构,并且制定了一套完备且合法合规的公司治理制度,不仅明确了各
决策层之间的权限范围,符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并且涵盖发行人日常
经营的各个业务环节;目前发行人的三会运作较为规范,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授权范围对发行人
重大投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监事
会对董事会的工作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二)关于信息披露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对检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事前
或事后审阅,通过现场查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重大事项的披露
文件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检查期
间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
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基本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
    1、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了较好的独立
性,具体情况如下:
    (1)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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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有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
体系和制度;公司设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控股股东在劳动、人事
及薪酬管理等方面分开管理。
    公司与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股东
大会、董事会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
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生产经营管理职务或领薪
的情形。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资产独立
    公司与控制人产权关系明确,公司独立建账、登记、核算,公司
拥有的资产产权清晰明确、资产完整。兰太实业系以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5)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计划财务部和风控审计部,配备了专职的财会
人员。公司建立健全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
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体系独立完整。公司的
财务决策是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的财务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及生产
经营情况独立进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
的情况,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及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的财
务公司或结算中心账户的情况。
    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号,独立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独立纳
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未另立会计账册。
    (4)机构独立
    公司能够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按照经营管理需要设置职
能部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依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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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公司各机构、部门按公司管
理制度规定的职责运作,公司各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的内设机构之间
没有上下级关系。
    (5)业务独立
    公司生产经营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制造到销售的全过程是独立的,
公司具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配套设施和供应销售系统。
公司商标及经营性资产完整,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与控股股
东之间关联交易透明、合理、公允。
    兰太实业的控股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的主体资格,有独立的生
产经营场所,在业务上对公司的控股股东没有依赖性。
    兰太实业具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检查
    经核查,检查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代垫费用等事项。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资金往来况
    经核查,检查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及全
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代垫费用等事项。
    (四)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兰太实业募集资金制度建立情况,查阅了银行对
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抽查了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核查了与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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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兰太实业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度,并能在本年度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
    (五)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检查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且经
过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价格公允;检查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
情形。
    检查期内重大对外投资情况:2017 年 12 月 15 日,兰太实业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向吉兰泰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股
权、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7,000 万元。公司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之日,公
司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1)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
结果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2)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
作完成后,尚需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3)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本次交易;(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5)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6)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予以审查;(7)其
他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
    (六)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销售
采购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访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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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检查期内,公司经营情况良好,2017 年前三季度经营
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提升,与行业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招商证券建议兰太实业: 1)注意对照募集资金使用的各项规定,
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合法合规;(2)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生
产经营工作,保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检查期内,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中所指定的需
要汇报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兰太实业能够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制度性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决议及
记录、财务报表、相关合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安排与公
司高管、员工的访谈,为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检查期内,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执行情况良好,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资产完整,独立性良好;
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发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
的违法违规情况;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业绩变化符合行业发展
趋势。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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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邓永辉           王 昭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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