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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太实业: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2019-03-26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建设路与建华路交口天福广场 2A-708
           电话:0472-7159669        传真:0472-715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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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3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 16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 32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45

五、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 .................................. 47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 96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97

八、信息披露 ........................................... 105

九、关于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 ............................. 108

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114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 ..................................... 124

十二、结论意见 ......................................... 125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兰太实业、上市公司、公司   指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兰太实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中盐吉兰泰盐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指   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
      重大资产重组               限公司 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
                                           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兰太实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中盐吉兰泰盐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指   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
 购买资产、本次购买资产          限公司 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

 配套融资、募集配套资金    指   兰太实业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盐吉兰泰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
                                  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
        氯碱化工           指             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高分子公司          指            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纯碱厂、纯碱业务资产包    指         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中盐昆山           指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吉兰泰集团     指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吉兰泰碱业          指              内蒙古吉兰泰碱业有限公司

        中盐集团           指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盐业总公司”

        中盐股份           指                  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系中盐总公司下属非
       中盐红四方          指
                                                上市的盐化工企业
        金坛荣炳           指            上海金坛荣炳盐卤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重组报告书》        指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修订稿)》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兰太实业与吉兰泰集团签署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一)》《内蒙古兰太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指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二)》《内蒙古兰太
     买资产协议》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三)》《内蒙古
                               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
                                 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四)》


                               兰太实业与吉兰泰集团签署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
                               与补偿协议(一)》《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指
                               议(二)》《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
                               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三)》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
                                   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四)》


      《公司章程》        指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修正)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2016 年修订)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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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联评估、评估机构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本律师、加度律师    指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立信审计、会计师、审计机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盟公署           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计基准日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8 年 6 月 30 日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
        过渡期间           指
                                              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交割日            指    兰太实业向吉兰泰集团购买标的资产完成交付之日

        最近一年           指                        2018 年

    最近两年、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

        最近三年           指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这些差
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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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兰
太实业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兰太实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实施细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实施细则》《业务管理办法》
及《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重组有关
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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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
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
易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核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
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有关本次重组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
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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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9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19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以及本次交易各方签订的协议等,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总体方案包括:(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配套募集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兰太实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吉兰泰集团购买
其持有的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
负债、中盐昆山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 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兰太实业总
股本的 20%(即 87,606,214 股)。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依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6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氯碱化工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307,440.71 万元;
依据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7 号《资产评估报告》,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的评
估价值为 10,796.56 万元;依据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8 号《资产评估报告》,
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评估价值为 20,754.39 万元;依据中联评报字[2018]
第 20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盐昆山 100%股权评估价值为 75,770.89 万元。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述交易对价合计为 414,762.55 万元,其中,公司以发行
股份方式支付 334,762.55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80,0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           账面值   评估价值    评估增值率
                                    3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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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兰泰集团       氯碱化工 100%股权       209,853.54      307,440.71           46.50%
  2     吉兰泰集团      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       4,789.32           10,796.56         125.43
  3     吉兰泰集团      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       10,162.75           20,754.39         104.22
  4     吉兰泰集团       中盐昆山 100%股权       48,872.52           75,770.89         55.04
                      合计                       273,678.13      414,762.55            51.55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 交易对方与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吉兰泰集团,标的资产为吉
兰泰集团持有的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纯碱业务经营性
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 100%股权。

      2. 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兰太实业采取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向吉
兰泰集团购买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纯碱业务经营性资
产及负债、中盐昆山 100%股权。本次交易对价合计为 414,762.55 万元,其中,
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334,762.55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80,000.00 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股份数量
  发行对象           交易标的
                                     (万元)            (万元)                 (万股)
               氯碱化工 100%
                                     45,000.00           262,440.71              30,551.8870
                   股权
                 高分子公司
                                     10,796.56                0.00                  0.00
                 100%股权
 吉兰泰集团
               纯碱业务经营性
                                     20,754.39                0.00                  0.00
                 资产及负债
               中盐昆山 100%
                                     3,449.05            72,321.84               8,419.3061
                   股权

              合计                   80,000.00           334,762.55              38,971.1931

注:每名交易对方所获股份对价股数尾数不足的余股按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3. 股票种类、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

      除现金对价外,兰太实业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吉兰泰集团支付购买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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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对价,具体方案如下: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2)发行对象、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吉兰泰集团,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发行价格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
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即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60 个交易日兰太实业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考虑期间除权除息影响),为
8.59 元/股,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尚需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新
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
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一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即不足一股的金额赠予兰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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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4. 调价机制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行业周期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兰
太实业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2)兰太实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兰太实业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前。

    (4)触发条件

         1)向下调整机制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点数(即 3,075.14 点)跌幅超过 10%,且兰太实业(600328.SH)股
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
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价格(9.14 元/股)跌幅超
过 10%;

    或

    可调价期间内,证监会化学制品指数(代码:883123)收盘值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
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点数(即 2,928.26 点)跌幅超过 10%,且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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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600328.SH)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价格
(9.14 元/股)跌幅超过 10%。

    2)向上调整机制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点数(即 3,075.14 点)涨幅超过 10%,且兰太实业(600328.SH)股
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
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价格(9.14 元/股)涨幅超
过 10%;

    或

    可调价期间内,证监会化学制品指数(代码:883123)收盘值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
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点数(即 2,928.26 点)涨幅超过 10%,且兰太
实业(600328.SH)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价格
(9.14 元/股)涨幅超过 10%。
    上述“任一交易日”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一个交易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可以不全部在可调价期间内。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触发条件”中 1)
或 2)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兰太实业均有权在该日后的一周内召开董事会对
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进行调整,并以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兰太实业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兰太实业董
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可选择将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调价基准日前 20、60 或 120 个交易日的兰太实业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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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发行的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
获得的股份对价÷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股数不足 1 股的,按 0 股计算。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兰太实业如有现金分配、分配股票股利、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
次发行股份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5. 发行数量

    按照交易对价 414,762.55 万元、现金对价 80,000.00 万元及发行价格 8.59 元
/股计算,上市公司将向吉兰泰集团发行 38,971.1930 万股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股
份对价。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6. 股份锁定期

    吉兰泰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
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
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吉兰泰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
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未能达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约定的目标,
吉兰泰集团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限售期延长至
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吉兰泰集团承诺在本次认购的兰太实业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兰太实业股份。
    本次交易中,自兰太实业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吉兰泰集团
不减持吉兰泰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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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以前,吉兰泰集团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吉兰泰集团取得的对价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相应增加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吉兰泰集团同意
按照适用的监管政策调整锁定期安排。

    7. 本次交易的生效条件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自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实施:

    (1)兰太实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予以审查;

    (5)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

    如本次交易实施前,本次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
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整本次
交易实施的生效条件。

    8. 业绩承诺及承诺期

    根据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主
要利润补偿情况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三年(含实
施完毕当年)。
    (2)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交割,氯碱化工 2019 年
-2021 年合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6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和,即 87,605.68 万元;若氯碱化工交割日
推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则氯碱化工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
    (3)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交割,高分子公司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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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21 年合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
于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7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和,即 2,999.24 万元;若高分子公司交割
日推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则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
    (4)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交割,纯碱厂 2019 年-2021
年合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中联
评报字[2018]第 2018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和,即 5,707.88 万元;若纯碱厂交割日推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则纯碱厂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
    (5)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交割,中盐昆山 2019 年
-2021 年合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和,即 24,182.70 万元;若中盐昆山交割日
推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则中盐昆山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

    9. 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

    (1)业绩补偿安排

    1)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团一致同意,在业绩承诺期内分别对氯碱化工、高
分子公司、纯碱厂、中盐昆山进行年度审计,分别对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
碱厂、中盐昆山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厂、中盐昆山的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
之间的差异情况以最终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为准。
    3)在盈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向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厂、中盐昆
山注入资金的,应按照资金注入时间权重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资金成本。
    4)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并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如发生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承诺净利
润数的,吉兰泰集团应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按照下述
公式计算并确定应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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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吉兰泰集团应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氯碱化工)=(氯碱化工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氯碱
化工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氯碱化工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额×氯碱化工的交易价格;
    应补偿金额(高分子公司)=(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
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
诺净利润数额×高分子公司的交易价格;
    应补偿金额(纯碱厂)=(纯碱厂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纯碱厂业
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纯碱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纯碱
厂的交易价格。
    应补偿金额(中盐昆山)=(中盐昆山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中盐
昆山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中盐昆山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额×中盐昆山的交易价格。
    ②就吉兰泰集团向上市公司的补偿方式,双方同意以吉兰泰集团于本次交易
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吉兰泰集团应以现金予
以补偿。
    ③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
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吉兰泰集团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
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承诺期内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
量。

    (2)减值测试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团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上市
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或之日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需累计补偿金额,则吉兰泰集团应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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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吉兰泰集团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限内需累计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并扣除
业绩承诺期间内的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三)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通过询价方式向符合条
件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80,000.00 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不超过本
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
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1. 股票种类、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认购方式

    (1)股票种类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投资
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
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
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2.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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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 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规模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
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87,606,214 股),在该发行范
围内,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市场情况与独立财务顾
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4.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0,000.00 万,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
实施进度不一致,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
位后再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拟使用本次配套资金额之间存在资
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

    5. 股份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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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配套资金认购方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上述配套资
金认购方同意按照适用的监管政策调整锁定期安排。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资产总额、
净资产、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的相应比例情况如下:
                                                                     是否构成重
          项目             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      占比
                                                                     大资产重组
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868,337.01        676,289.70   128.40%      是
       营业收入             683,090.84        378,082.41   180.67%      是
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414,762.55        240,812.01   172.23%      是
    注: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高于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资产净额以标的资产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
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
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
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购
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
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上述情形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资产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标的资产在 2017 年度所产生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
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故本次交易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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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产重组,需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3.08%的股份,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因
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7 年 12 月 16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的预案等,在兰太实业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
就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就本次交易方案及
表决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 年 7 月 3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等,在兰太实业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就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并就本次交易方案及表决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 年 1 月 28 日,兰太实业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等,在兰
太实业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就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就本次交易方案及表决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 年 3 月 25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次交
易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在交易标的之间的分配方案等,在兰太实业
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就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就本次交易方案及表决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
事项均依法予以公告。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均依法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和审议批准程序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兰太实业的控股股东均为吉兰泰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中盐
集团,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在最近 60 个月内控
制权未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或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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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交易外,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来 60 个月
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本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本次交
易的批准和授权”所列批准和授权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 上市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兰太实业工商档案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兰太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nner Mongolia Lantai Industrial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900701463809K

      股票代码                                600328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

     法定代表人                               李德禄

      注册资本                            438,031,073 元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1998 年 12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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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经营项目:压力管道安装,锅炉维修,起重机械安装、维修;
                       生产、销售加碘食用盐、化工原料盐、农牧渔业盐产品;盐化工产
                       品;天然胡萝卜素系列产品、盐藻粉盐田生物产品(限生物工程分
                       公司经营);金属钠、液氯、高纯金属钠、三氯异氰尿酸、氯酸钠、
                       氢气(仅限分公司经营);蒸汽;压力容器制造锅炉安装维修改造;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余热发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只限工业用);
                       金属桶制造;轴承、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的制造;输送机械制造;
                       水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生产、销售
                       螺旋藻产品(除专营、限生物工程分公司经营)、沐浴盐、果蔬洗
                       涤盐;进出口经营代理;餐饮住宿;物业管理;食用盐批发。(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公司设立情况

    (1)公司主发起人系“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其成立于 1994 年 6
月 24 日,前身是已有 260 年开采历史的原吉兰泰盐场。1953 年改建成立国营吉
兰泰盐场,1966 年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轻工业部中国盐业公司,1982 年划
归新成立的内蒙古阿拉善盟管理。1998 年,以吉兰泰盐场为核心,在原内蒙古
吉兰泰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资产的基础之上,建立内蒙古吉兰泰盐化
集团公司。

    (2)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优化配置,1998 年 12 月,吉兰泰集
团以生产经营性资产出资,与其他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内蒙古兰太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即兰太实业,公司主发起人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投入的经营
性资产包括:采盐一、二分厂、加工盐分厂、精制盐分厂、物资分公司、储运分
厂、动力分厂、机修分厂、内燃分厂、生物工程分公司、塑制品厂、泰达制钠厂
及雅布赖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50.97%的股权等与盐产品、金属钠产品、盐湖生物
产品相关的资产。此次改制重组,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中的非经营性资产
以及与兰太实业主业不相关的部门经营性资产留在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
由吉兰泰集团继续经营管理。兰太实业使用的土地、后勤服务等,通过与吉兰泰
集团签订关联协议有偿使用。

    (3)1998 年 12 月 10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内政股批[1998]22 号
《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内蒙古吉兰泰盐化
集团公司联合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宁夏回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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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盐业公司、山西省盐业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12 月 26 日,兰太实业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根据内蒙古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
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内国资评字[1998]324 号《评估确认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权设置的复函》
(内国资企业字[1998]332 号),公司主发起人吉兰泰集团以经评估确认为
15,731.21 万元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投入兰太实业,按 65%的比例
折为 10,225.29 万股,股权设置为国有法人股;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内蒙
古盐业、宁夏盐业、山西盐业分别以现金 1,3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投入兰太实业,均按 65%的比例折为 845 万股、130 万股、32.5 万股、32.5
万股,股权设置为社会法人股,从而形成兰太实业总股本 11,265.29 万股。

    1998 年 12 月 31 日,兰太实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兰太实业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吉兰泰集团              10,225.29               90.77


     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         845.00                  7.50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          130.00                  1.15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32.50                   0.29


         山西省盐业公司             32.50                   0.29


             总股本                11,265.29               100.00



      3. 历次股本变动

    (1)2000 年 12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兰太实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于 2000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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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55 号)批准,并于 2000 年 12 月 10 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股份
制企业审批文件《关于同意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内政股批字[2000]26 号)批复,兰太实业于 2000 年 11 月 30 日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 万股,股票代码:600328SH,经内蒙古国正会计师
事务所内国正验字[2000]第 17 号验资,兰太实业股本 11,265.29 万股增至
17,265.29 万股。

    2000 年 12 月 12 日,兰太实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公开发行后,兰太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吉兰泰集团              10,225.29          59.22
                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             845.00            4.89
 非流通股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              130.00            0.75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32.50             0.19
                       山西省盐业公司              32.50             0.19
  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6,000.00          34.75
                   总股本                        17,265.29          100.00

    (2)2003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 2003 年 4 月 2 日《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度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同意,并经 2003 年 7 月 21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股份制企业审批文件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内政股批字[2003]
20 号)批准,同意兰太实业按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转增股份总额 5179.58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经由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中天华正(蒙)验[2003]004 号《验资报告》审验,兰太实业注册
资本由 17,265.29 万元增至 22,444.88 万元。

    2003 年 7 月 22 日,兰太实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兰太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吉兰泰集团              13,292.88       59.22
 非流通股          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            1,098.50        4.89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          169.00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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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42.25           0.19
                        山西省盐业公司              42.25           0.19
  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7,800.00        34.75
                       总股本                      22,444.88       100.00

    (3)2004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 2004 年 4 月 28 日《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同意,并经 2004 年 6 月 8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文件《关于内蒙
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批复》(内国资产权字[2004]
128 号)批准,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兰太实业累计资本公积金 402,950,506.12
元,同意以 2003 年末兰太实业总股本 22,444.88 万股为基数,转增股本比例为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转增 13,466.93 万股,经由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中天华正(蒙)验[2004]008 号《验资报告》审验,兰太实业注册资本由 22,444.88
万元增至 35,911.80 万元。

    2004 年 6 月 14 日,兰太实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兰太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数          比例
    股东名称
                                                  (万股)        (%)
                              吉兰泰集团          21,268.60        59.22
                       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      1757.60          4.89
     非流通股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       270.40           0.75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67.60           0.19
                          山西省盐业公司            67.60           0.19
    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12,480.00        34.75
                       总股本                     35,911.80        100.00


    (4)2005 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盐集团

    兰太实业于 2005 年 6 月 7 日接到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通知,国务院国资委
于 2005 年 6 月 6 日对《关于吉兰泰集团部分国有产权划转中国盐业总公司的请
示》和《关于吉兰泰集团部分国有产权无偿上划中国盐业总公司的请示》作出了
批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有关规定,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将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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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集团 64.09%的国有产权无偿划归中盐总公司持有。本次产权划转完成后,中
盐总公司将直接持有吉兰泰集团 64.09%的产权,从而间接控制兰太实业
21,268.60 万股,持股比例 59.22%,成为兰太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5)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

    兰太实业于 2006 年 4 月 5 日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336 号),兰太实
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同时,兰太实业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业经 200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兰
太实业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以向公司流通股股
东送股作为对价安排的形式。具体的对价安排为:以截止 2006 年 4 月 10 日兰太
实业总股本为基数,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将获得
非流通股股东送给的 3.2 股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送给的
39,936,000 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6 年 4 月 14 日,股
权分置改革后总股本 35,911.80 万股保持不变,其中:吉兰泰集团原持有的
212,686,030 股变为 176,436,880 股,持股比例由 59.22%变为 49.13%。其他非流
通股股东持有的 21,632,000 股非流通股变更为 17,945,150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持股比例由 6.02%下降为 5.0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人民币普通股)由
124,800,000 股变更为 164,736,000 股,持股比例由 34.76%上升为 45.87%。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后,兰太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
                                                   1,795.5902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08 年 4 月 18
                                                    日)
                                                   1,795.5902
        吉兰泰集团
                           17,643.69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09 年 4 月 18     49.13
    (有限售条件股东)
                                                    日)
                                                   14,052.5076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0 年 4 月 18
                                                    日)
  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                       1,458.04
                                                                             4.06
    (有限售条件股东)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07 年 4 月 18 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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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                             224.31
                                                                                  0.62
   (有限售条件股东)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07 年 4 月 18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56.08
                                                                                  0.16
    (有限售条件股东)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07 年 4 月 18 日)
      山西省盐业公司                                56.08
                                                                                  0.16
    (有限售条件股东)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07 年 4 月 18 日)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16,473.60                   45.87
            总股本                                   35,911.80                   100.00


    (6)2009 年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前的股份变动

    2009 年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吉兰泰集团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
增减持兰太实业的股票,持有兰太实业的股份累计减少 31,544,552 股。截至上市
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前,吉兰泰集团持有兰太实业股份
144,892,328 股,占兰太实业总股本的比例为 40.35%,仍为兰太实业的控股股东。

    (7)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 年 4 月 28 日,兰太实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
可[2015]3107 号《关于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同意兰太实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354.00 万股新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0040 号《验资报告》,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25,999,995.60 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707,281,082.56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全部到位。

    本次发行后,兰太实业股本由 359,118,030 股增加至 438,031,073 股,股权结
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吉兰泰集团                              144,892,328     33.08
     长信基金-海通证券-长信基金海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11,086,956     2.5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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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银华财富-宁波银行-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8,838,364       2.02

 第一创业证券-国信证券-共盈大岩量化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934,782       1.81

                 长江财富-宁波银行-陆仁军                     7,891,304       1.80

   国寿安保基金-渤海银行-国寿安保-鑫源定增 3 号资产管理计
                                                              6,413,043       1.46
                           划

      长信基金-海通证券-长信基金海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5,978,261       1.36

      国寿安保基金-渤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34,783       1.24
申万菱信基金-工商银行-华融信托-华融正弘锐意定增基金权益
                                                              5,369,568       1.23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万向信托-期期 1 号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
                                                              4,662,900       1.06
                      资金信托计划

                        其他股东                             229,528,784      52.40

                         总股本                              438,031,073     100.00


    4.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兰太实业的控股股东为吉兰泰集团,实际控制
人为中盐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100%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盐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宁夏盐业有限公司
           33.08%
                                                               0.13%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兰太实业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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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兰太实业不
存在破产、解散、清算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吉兰泰集团。

    1. 基本情况

    根据吉兰泰集团工商档案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9001174447212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
                                       人民路中盐综合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                                程同海

        注册资本                            188,76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2 年 04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04 月 24 日至 2029 年 04 月 23 日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工业纯碱、食用碱的生
                       产与销售;电力生产;电器维修;水电暖供应;餐饮住宿;
                       物业管理;进出口贸易;建筑材料销售;装卸搬运和运输代
        经营范围
                       理,设备租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给排水、水暖设施安
                       装、维修;水井维护;机械设备及电仪设备安装、维修、租
                                         赁;土建工程。



    2. 历史沿革

    吉兰泰集团的前身是吉兰泰盐厂,始建于 1953 年,后改建成立国营吉兰泰
盐场,1966 年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轻工业部中国盐业公司,1982 年划归新
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1998 年,以吉兰泰盐场为核心,在原
内蒙古吉兰泰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资产的基础之上,建立内蒙古吉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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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盐化集团公司。

    (1)2005 年改制及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2 月 4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下发阿署发[2005]7 号《关
于将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部分国有产权划转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决定》。2005 年 6
月 2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国资产权[2005]562 号《关于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
公司国有产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 64.09%
的国有产权无偿划归中国盐业总公司持有,并要求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尽
快完成改制工作,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及其他相关法律手续。根据前述批复,内蒙
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完成改制,变更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
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所持吉兰泰集团 64.09%股权无偿划归中国盐业总公司
所有。

    根据乌海华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乌华联验[2005]215 号《验资报告》,
吉兰泰集团注册资本 27,847.00 万元已缴足。上述出资均为实物出资,并经内蒙
古阿拉善盟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出具了阿价认估字[2005]241 号《资产评估审验
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10,000.00               35.91

             中盐集团                17,847.00               64.09

               合计                  27,847.00              100.00


    (2)2005 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6 月 30 日,吉兰泰集团股东会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
署、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吉兰泰集团 35.91%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2005
年 6 月 17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中国盐业总公司签署《中盐吉
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35.91%股权转让协议》,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
公署持有的吉兰泰集团 10,000 万元出资转让给中国盐业总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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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27,847.00         100.00
                  合计                       27,847.00         100.00


   (3)2005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05 年 11 月 4 日,中盐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吉兰泰集团进行增资,
其中中盐集团以货币出资 37,953.00 万元,中盐北京盐业公司以货币出资 2,100.00
万元,中盐上海盐业公司以货币出资 2,100.00 万元。根据乌海华瑞联合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乌华联验[2005]288 号《验资报告》,上述货币出资已缴足。
    本次增资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65,800.00          94.00
            中盐北京盐业公司                 2,100.00           3.00
            中盐上海盐业公司                 2,100.00           3.00
                  合计                       70,000.00         100.00


    (4)2007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07 年 4 月 19 日,中盐集团下发中盐资[2007]140 号《关于对中盐吉兰泰
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中盐集团对吉兰泰集团的
30,500.00 万元借款中 20,000.00 万元转增为注册资本。
    2007 年 4 月 22 日,吉兰泰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中盐集团对吉兰泰集团增
资 20,000.00 万元。根据阿拉善银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阿银所验字[2007]第 64
号《验资报告》,上述出资已缴足。
    本次增资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85,800.00          95.34
            中盐北京盐业公司                 2,100.00           2.33
            中盐上海盐业公司                 2,100.00           2.33
                  合计                       90,000.00         100.00


    (5)2008 年增加注册资本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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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4 日,吉兰泰集团股东会通过了《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中盐集团对吉兰泰集团增资
46,000.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131,800.00          96.92
            中盐北京盐业公司                2,100.00           1.54
            中盐上海盐业公司                2,100.00           1.54
                   合计                    136,000.00         100.00


    (6)2010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10 年 4 月 28 日,吉兰泰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
意中盐集团增加资本金投入 5,269.00 万元。
    根据阿拉善盟仁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阿仁合所字(2010)第 080 号《验
资报告》,上述货币出资已缴足。
    本次增资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137,069.00          97.00
            中盐北京盐业公司                 2,100.00           1.50
            中盐上海盐业公司                 2,100.00           1.50
                   合计                     141,269.00         100.00


    (7)2011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4 月 26 日,吉兰泰集团股东会同意中盐集团向吉兰泰集团增加
8,635.00 万元注册资本。根据阿拉善盟仁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阿仁合所验字
[2011]第 044 号《验资报告》,上述货币出资已缴足。
    本次增资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145,704.00          97.20
            中盐北京盐业公司                 2,100.00           1.4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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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盐上海盐业公司                 2,100.00           1.40
                   合计                     149,904.00         100.00


    (8)2011 年股权转让

    2011 年 9 月 9 日,中盐集团下发中盐发[2011]192 号《关于调整中盐吉兰泰
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的通知》,决定将中盐北京盐业公司和中盐上
海盐业公司合计持有的吉兰泰集团 2.8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中盐集团。2011 年
10 月 26 日,吉兰泰集团股东会同意上述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总公司                  149,904.00         100.00%
                  合计                     149,904.00        100.00%


    (9)2012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12 年 4 月 5 日,吉兰泰集团股东中盐集团决议同意吉兰泰集团将收到的
中央财政拨款 2,651.0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根据阿拉善盟仁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阿仁合所验字(2012)第 008 号《验资报告》,上述出资已缴足。
    本次增资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152,555.00         100.00
                  合计                     152,555.00         100.00


    (10)2013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13 年 7 月 29 日,中盐集团下发中盐发战略[2013]46 号《关于修改中盐吉
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通知》,同意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
金 1,210.00 万元增加吉兰泰集团注册资本。根据内蒙古中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内中证验字[2013]33 号《验资报告》,上述出资已缴足。
    本次增资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153,765.00         100.0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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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53,765.00         100.00


   (11)2013 年股权转让

    2013 年 12 月 17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设立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批复》(国资改革[2013]1041 号),同意中盐集团设立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中盐集团下发《关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变
更的决定》,拟将其持有的吉兰泰集团 153,765.00 万元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中国
盐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2 月 21 日,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接
收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决定》,同意接收吉兰泰集团 100.00%股
权。
       本次股权转让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153,765.00         100.00
                  合计                      153,765.00         100.00


    (12)2018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18 年 9 月,吉兰泰集团股东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
以其对吉兰泰集团的债权 49,408.54 万元实施债转股,其中 35,000 万元计入注册
资本,14,408.5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针对本次增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对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东洲评报字[2018]
第 1093 号《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债权转股权涉及的债权价值评估报告》。
根据东洲评报字[2018]第 1093 号《评估报告》,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
债权转股权涉及的债权账面价值 49,408.54 万元,评估值为 49,408.54 万元,不存
在增减值的情形。
    本次增资完成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188,765.00         100.00
                  合计                      188,765.00         100.0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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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8 年股权划转至中盐集团

    2018 年 12 月 24 日,中盐集团与中盐股份签订《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
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中盐股份将其持有吉兰泰集团 100%股权(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无偿划转至中盐集团。2018 年 12 月 29 日,吉兰泰集
团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中盐集团持有吉兰泰集团 100%股权。
    本次股权划转后,吉兰泰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188,765.00         100.00
                  合计                         188,765.00         100.00



    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的控股股东为中盐集团,实际控制
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吉兰泰集团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4. 其他事项

    (1)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向兰太实业推荐的董事人选包括李
德禄、刘苗夫、王岩、赵代勇、李红卫,兰太实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系董事会提名
选聘产生。

    (2)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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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2 月 11 日期间,吉兰泰集团在减持上市公司
股票过程中,存在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针对前述行为,中
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2 号),对
吉兰泰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程同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
罚款;对张洪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2015 年 12 月,吉兰泰集团及相
关责任人员已缴纳了罚款。
    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均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也不
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均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4)交易对方其他主要处罚情况说明

    2016 年,吉兰泰集团曾组织或参与“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与其他聚氯
乙烯树脂生产销售主体商谈聚氯乙烯树脂产品价格,并达成统一提高聚氯乙烯树
脂产品价格的意向。针对前述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4 号),认定吉兰泰集团与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吉兰
泰集团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吉兰泰集团处以 2016 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百
分之二的罚款,计 3,303.28 万元。2017 年 10 月,吉兰泰集团已向国家发改委缴
纳了上述罚款。
    针对上述反垄断违法违规行为,吉兰泰集团积极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包括:
(1)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要求相关销售人员退出内部交流群,不再与同行
业其他主体沟通相关信息;(2)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聘请行业内反
垄断专家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要求销售人员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要求,合
法合规开展销售行为;(3)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在发改委调查期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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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事实、资料,向发改委进行汇报。

     (三)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兰太实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
将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特定对象均
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吉兰泰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及其
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除本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二)交易对方 ”中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吉兰泰
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均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
情况,符合本次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兰太实业与吉兰泰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二)》《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四)》。

    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吉兰
泰集团纯碱业务的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 100%股权。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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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最终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氯碱化工 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307,440.71 万元,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10,796.56 万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的经营性资
产及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20,754.39 万元,中盐昆
山 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75,770.89 万元。经交
易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氯碱化工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307,440.71 万元,
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0,796.56 万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的经营
性资产及负债的交易价格为 20,754.39 万元,中盐昆山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75,770.89 万元。
    上述评估结果已通过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3. 对价支付方式

    氯碱化工 100%股权的交易对价由股份支付和现金支付构成,兰太实业以现
金方式支付 45,000.00 万元对价,剩余部分对价兰太实业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为现金对价,兰太实业支付
10,796.56 万元购买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
    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为现金对价,兰
太实业支付 20,754.39 万元购买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中盐昆山 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交易对价由股份支付和现金支付构成,兰太
实业以现金方式支付 3,449.05 万元对价,剩余部分对价兰太实业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支。

    4.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新增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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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吉兰泰集团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12 个月内实施。

    (3)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对象为吉兰泰集团。

    (4)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5)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1)兰太实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兰太实业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9 年 1 月 29 日;
    2)发行价格为每股 8.59 元,高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和 120 个交易日兰太实业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须经兰太实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假设调整
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6)发行股份数量

    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价-现金对价)/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尚待兰太
实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总股数为准。

    (7)调价机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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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行业周期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兰
太实业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②兰太实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兰太实业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前。

    4)触发条件

    ①向下调整机制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点数(即 3,075.14 点)跌幅超过 10%,且兰太实业(600328.SH)股
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
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价格(9.14 元/股)跌幅超
过 10%;

    或

    可调价期间内,证监会化学制品指数(代码:883123)收盘值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
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点数(即 2,928.26 点)跌幅超过 10%,且兰太
实业(600328.SH)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价格
(9.14 元/股)跌幅超过 1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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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向上调整机制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点数(即 3,075.14 点)涨幅超过 10%,且兰太实业(600328.SH)股
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
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价格(9.14 元/股)涨幅超
过 10%;

    或

    可调价期间内,证监会化学制品指数(代码:883123)收盘值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
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点数(即 2,928.26 点)涨幅超过 10%,且兰太
实业(600328.SH)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收盘价格
(9.14 元/股)涨幅超过 10%。
    上述“任一交易日”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一个交易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可以不全部在可调价期间内。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触发条件”中①或
②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兰太实业均有权在该日后的一周内召开董事会对本次
发行股份价格进行调整,并以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兰太实业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兰太实业董
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可选择将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调价基准日前 20、60 或 120 个交易日的兰太实业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90%。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发行的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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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股份对价÷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股数不足 1 股的,按 0 股计算。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兰太实业如有现金分配、分配股票股利、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
次发行股份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兰太实业本次交易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
东共同享有。

    (9)发行股份锁定期

    1)吉兰泰集团于本次交易前持有兰太实业的 33.08%的股份,自本次股份发
行结束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吉兰泰集团本次认购的兰太实业新增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后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兰太实业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通过本
次交易获得兰太实业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因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厂、中盐昆山未能达到兰太实业与吉
兰泰集团另行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约定的目标而致吉兰泰集团须
向兰太实业履行补偿义务,且补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限售期延长至补偿义务履
行完毕之日。

    4)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吉兰泰集团承诺不减
持吉兰泰集团所持兰太实业股份。

    5)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解锁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5. 现金对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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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太实业可以募集配套资金支付本次现金对价。若募集配套资金未获核准实
施,或虽获核准实施但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现金对价,或未能实施完毕,
则兰太实业应在资产交割日后 12 个月内,自筹资金向吉兰泰集团支付相应现金
对价。

    6. 过渡期安排

    (1)双方一致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双方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标的资产业务经营管理的
平稳过渡,不得损害兰太实业和兰太实业其他股东的权益。

    (3)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
括资产交割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兰太实业享有。如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
含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资产交割日)期间亏损的,则产生的
亏损由吉兰泰集团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向兰太实业全额补足,具体金额以兰太实业
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审计结果为基础计算。

    7. 标的资产交割

    (1)双方同意应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的要求,互相配合尽快办理本次交易涉及之
标的资产及新增股份的变更登记、过户及交割手续,确定资产交割日。双方同意,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为资产交割日,并于资产交割日后 12 个月内,兰太实业
向吉兰泰集团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部分。

    (2)自标的资产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完成了
登记于兰太实业名下的股权登记手续之日(简称“置入股权交割日”)起,即视
为该等股权交割完毕,双方同意自置入股权交割日起,兰太实业按照氯碱化工、
高分子公司、中盐昆山的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涉及需要过户登记的资产于资产交割日将相关权属登记过户至兰太实
业名下;未涉及过户登记的资产,应当由吉兰泰集团交付兰太实业并由双方签署
交割确认书。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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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标的资产中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和中盐昆山的人员将继续在标的公司任职,
不因本次交易而作任何变化。标的资产中纯碱业务的相关人员于本次交易完成后
由兰太实业或兰太实业指定的第三方承接。

    9. 违约责任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
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
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将导致另一方最终不能取得按照《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应当取得的利益,该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其预
期取得的一切利益。

    10. 税费分担

    无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交易最终是否完成,因签
订和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无相关规定时,则由导致该等费用发生的一方承担(聘
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和开支,除另有约定外,由聘请方承担和支付)。

    11. 协议的生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经兰太实业、吉兰泰集团盖章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即成立,并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兰太实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3)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本次交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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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次交易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
准或同意(如有)。

    双方应当积极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项审批申报手续。

    12. 协议的终止、解除

    (1)于资产交割日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以终
止本协议。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的,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
方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因有权监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
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
致本协议的主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签署本协议时的目的;
    如有权监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明确
表示不予同意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且该部分条款将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影响以致
严重影响签署本协议时的目的;
    如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
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主要义务;
    如本协议包含的任何一方作出的保证及承诺在任何重大方面存在不真实或
不准确的情况。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兰太实业与吉兰泰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三)》《业绩
承诺及补偿协议(四)》。

    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净利润承诺数

    本次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三年(含实施完毕当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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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交割,氯碱化工 2019 年
-2021 年合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6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和,即 87,605.68 万元;若氯碱化工交割日
推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则氯碱化工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

    (2)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交割,高分子公司 2019
年-2021 年合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
于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7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和,即 2,999.24 万元;若高分子公司交割
日推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则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

    (3)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交割,纯碱厂 2019 年-2021
年合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中联
评报字[2018]第 2018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和,即 5,707.88 万元;若纯碱厂交割日推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则纯碱厂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

    (4)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交割,中盐昆山 2019 年
-2020 年合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中联评报字[2018]第 20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和,即 24,182.70 万元;若中盐昆山交割日
推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则中盐昆山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

    2. 利润差异的确定

    双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经兰太实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
国证监会和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核准/批准后,双方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的相关条款办理完毕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且兰太实业向吉
兰泰集团非公开发行之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证券登
记手续之日,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

    (1)双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对氯碱化工进行年度审计,对氯碱化工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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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以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兰太实业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
项审核报告”)。

    (2)双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对高分子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对高分子
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兰太实业聘请的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3)双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对纯碱厂进行年度审计,对纯碱厂业绩
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兰太实业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4)双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对中盐昆山进行年度审计,对中盐昆山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以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兰太实业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标的资产的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以最终专项审核报告
的结果为准。
    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向标的资产注入资金的,应按照资金注入时间权
重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资金成本。

    3. 盈利差异的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并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
发生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的,吉兰泰集团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应补偿
金额。

    (1)吉兰泰集团应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氯碱化工)=(氯碱化工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氯碱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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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氯碱化工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额×氯碱化工的交易价格;
    应补偿金额(高分子公司)=(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
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
诺净利润数额×高分子公司的交易价格;
    应补偿金额(纯碱厂)=(纯碱厂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纯碱厂业
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纯碱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纯碱
厂的交易价格;
    应补偿金额(中盐昆山)=(中盐昆山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中盐
昆山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中盐昆山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额×中盐昆山的交易价格。

    (2)就吉兰泰集团向兰太实业的补偿方式,双方同意,以吉兰泰集团于本
次交易中认购的兰太实业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吉兰泰集团应以
现金予以补偿。

    (3)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若兰太实业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
例)。
    若兰太实业在补偿测算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吉兰泰集团现金分红的部分应
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承诺期内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
数量。

    (4)如果吉兰泰集团因标的资产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净利润承诺数
而须向兰太实业进行股份补偿的,兰太实业应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吉兰泰集团
应补偿的股份。兰太实业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 60 日内召开董
事会审议关于回购吉兰泰集团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并发出关于召开审
议前述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兰太实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
案的,兰太实业应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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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兰太实业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30 日内,书面通知吉兰泰集团股份回购
数量。吉兰泰集团应于收到兰太实业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兰太实业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兰太实业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
后,兰太实业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自吉兰泰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
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4. 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兰太实业与吉兰泰集团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兰太
实业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或之日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需累计补偿金额,则吉兰泰集团应向
兰太实业另行补偿股份,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吉兰泰集团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限内需累计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并扣除
业绩承诺期间内的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吉兰泰集团因标的资产盈利差异及减值测试所产生的、应最终支付的股份补
偿及现金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5. 违约责任

    吉兰泰集团承诺将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其补偿义务。如
吉兰泰集团未能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其补偿义务,
则每逾期一日,吉兰泰集团应按未补偿部分金额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日贷款利率(年贷款利率/365 天)上浮 10%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兰太实业,
直至吉兰泰集团的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6.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转让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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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相应同时解除或终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兰太实业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上述协议的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对兰太实业
及交易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吉兰泰集团董事会审议决定通过;

    2.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中盐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3.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预核准通过;

    4. 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5. 本次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6. 2017 年 12 月 16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内
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
案》《关于签署<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
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
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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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适时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7. 2018 年 7 月 3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署<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
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内蒙古
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于暂不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8. 2019 年 1 月 28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调
整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
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说明的议案》《关于签署<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的议案、<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
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
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
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中盐
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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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9. 2019 年 3 月 25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同意调整本次重组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在交易标的之间的
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重新与交易对方签订本次重组相关协议
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予以审查;

    4. 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除上述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
需要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授权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为吉兰泰集团持有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及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 100%股权。

    (一)氯碱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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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情况

    根据氯碱化工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991667320563Y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兰布和街

         法定代表人                                     周杰

          注册资本                                 25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11 月 01 日至 2029 年 06 月 30 日

                            许可经营项目:烧碱、盐酸、液氯、二氯乙烷、次氯酸钠、乙

                         炔、氯化氢、硫酸、液碱、电石、氯化钡、氯乙烯生产销售;水的

                         生产;电的自营。一般经营项目:盐化工产品、聚氯乙烯、塑料型

                         材、化工助剂、电石渣铁、蒸汽、电石渣、电石渣浆产品的生产销

                         售;运输代理、生产技术服务;纯碱、氯化钙化工产品的销售、检

          经营范围       测及化验;给排水、水暖设施安装、维修;水井维护;机械设备及

                         电仪设备安装、维修、租赁、装运和搬运;电气设备的修试;压力

                         机作业、轻型井点降水、起重机作业、土建工程、餐饮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的控股股东为吉兰泰集团,实际控制人
为中盐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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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3. 历史沿革

    (1)2007 年设立

    2007 年 10 月 30 日,吉兰泰集团下发中盐吉盐化办字[2007]65 号《关于成立中
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的决定》,拟出资 10 亿元人民币成立氯碱化工。根据阿
拉善银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阿银所验字(2007)第 140 号《验资报告》,上述 10
亿元货币出资已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之前缴足。
    2007 年 11 月 1 日,氯碱化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氯碱化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吉兰泰集团              10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0                100.00


    (2)2014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14 年 12 月 3 日,吉兰泰集团下发《关于增加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决议》,同意氯碱化工注册资本由 10 亿元增加至 25 亿元,增资方式为
债转股,吉兰泰集团以其对氯碱化工 15 亿元债权增资,中盐集团对该增资事项进行
了批复。
    2017 年 8 月 29 日,吉兰泰集团出具《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确认氯碱化工 2014 年增资的增资方式为债转股。针对本次增资,中联评估以 2014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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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吉兰泰集团用于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中盐吉兰
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部分债权转股权项目
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第 2454 号)。根据中联评报字[2017]第 2454 号《评
估报告》,吉兰泰集团持有的氯碱化工其它应收款债权账面值 150,000 万元,评估
值 150,000 万元,无增减值。
    2014 年 12 月 10 日,氯碱化工取得阿拉善盟工商行政管理局阿拉善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氯碱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吉兰泰集团             250,000.00              100.00
               合计               250,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氯碱化工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与工商登记,合法有
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到位,股
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4. 主营业务

    (1)经营范围

    根据氯碱化工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氯碱化工的营业范围为:许可经营
项目:烧碱、盐酸、液氯、二氯乙烷、次氯酸钠、乙炔、氯化氢、硫酸、液碱、电
石、氯化钡、氯乙烯生产销售;水的生产;电的自营。一般经营项目:盐化工产品、
聚氯乙烯、塑料型材、化工助剂、电石渣铁、蒸汽、电石渣、电石渣浆产品的生产
销售;运输代理、生产技术服务;纯碱、氯化钙化工产品的销售、检测及化验;给
排水、水暖设施安装、维修;水井维护;机械设备及电仪设备安装、维修、租赁、
装运和搬运;电气设备的修试;压力机作业、轻型井点降水、起重机作业、土建工
程、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立项及相关报批事项

     氯碱化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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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立项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关于内蒙古吉兰泰盐化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                    内发改工字
  1    集团公司聚氯乙烯项目建                      2005年1月14日
                                  和改革委员会                      [2005]47号
           议书的批复》
 二、环评批复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关于中盐吉兰泰集团公
                                                                        环审
  1   司40万吨/年聚氯乙烯工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年6月21日
                                                                    [2006]289号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
      团有限公司40万吨/年聚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环验
  2                                                2012年9月24日
      乙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        境保护部                        [2012]202号
            收意见的函》
 三、用地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关于中盐吉盐化集团40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内蒙规
  1   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选址                         2007年
                                    厅文件                          [2007]132号
             的批复》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
                               内蒙古阿拉善盟国
      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中盐                                       阿开国土资发
  2                            土资源局阿拉善经    2007年4月10日
      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2007]3号
                                 济开发区分局
      申请调整项目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规划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5年8月23日   编号0517178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5年8月23日   编号0517179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5年8月23日   编号0517180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5年8月23日   编号0517184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建字第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9年4月25日   152900200900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012(阿开)号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建字第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9年4月25日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152900200900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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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阿开)号
                                                                           建字第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9年4月25日   152900200900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014(阿开)号
                                                                           建字第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9年4月25日   152900200900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015(阿开)号
                                                                           建字第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9年4月25日   152900200900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016(阿开)号

       (3)经营资质

       根据氯碱化工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其有关经营资质证书的原件,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目前从事《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已取得
以下资质证书:

  序        企业
                       证书名称/备案       编号      发证机关   颁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名称

                                        (蒙)WH     内蒙古自
                       安全生产许可     安许证字     治区安全   2017 年 6    2020 年 6
   1      氯碱化工
                           证           [2017]     生产监督    月 22 日     月 21 日
                                          00843      管理局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
                       危险化学品生      152912030              2017 年 6    2020 年 6
   2      氯碱化工                                   管理总局
                       产单位登记证                              月 29 日     月 28 日
                                                     化学品登
                                                     记中心

                                                     内蒙古自
                                         (蒙)
                       全国工业产品                  治区质量   2016 年 09   2021 年 09
   3      氯碱化工                      XK13-008-
                         生产许可证                  技术监督    月 22 日     月 21 日
                                         00035
                                                       局
                                                     内蒙古自
                                         (蒙)
                       全国工业产品                  治区质量   2016 年 10   2021 年 10
   4      氯碱化工                      XK13-019-
                         生产许可证                  技术监督    月 08 日     月 23 日
                                         00002
                                                       局
                                        911529916    阿拉善盟
                                                                2017 年 06   2020 年 06
   5      氯碱化工      排污许可证      67320563Y    环境保护
                                                                 月 21 日     月 20 日
                                           001P        局



                                            52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阿拉善盟
                       非药品类易制    (蒙)
                                                  安全生产     2017 年 01   2020 年 01
   6      氯碱化工     毒化学品生产   3S1529210
                                                  监督管理      月 20 日     月 19 日
                         备案证明        001
                                                    局
                                                  内蒙古自
                       内蒙古自治区
                                                  治区经济     2018 年 10   2020 年 10
   7      氯碱化工     热电联产机组       -
                                                  和信息化      月 12 日     月 12 日
                         认定证书
                                                  委员会
    注:氯碱化工已与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签署
《内蒙古黄河干流水权盟市间转让合同书》,氯碱化工向前述主体购用水权,有效期二十五年,
故氯碱化工无需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已取得核准经营
范围内业务的相关资质;取得相关行业部门的立项、行业准入等批复,且其生产方
式亦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范围。

        5. 主要资产

       (1)土地使用权、房产

       ① 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共计拥有 5 宗土地使用权,具
体情况如下:


                                                                   使用权
  序     使用    土地使用             取得                用                     他项
                             座 落            终止日期             面积
  号     权人      证号               方式                途                     权利
                                                                   (㎡)

                            阿拉善经
   1                        济开发区
                 蒙(2018) 工 业 园 区
                 阿拉善经 乌兰布和
                 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
         氯 碱                                            工
                 不动产权 满都海街 出 让      2045.8.15          267,185.11       无
         化 工                                            业
                     第     以北中盐
                 0000982 吉兰泰氯
                     号     碱化工有
                            限公司(聚
                            氯乙烯厂)




                                         53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阿拉善经
                              济开发区
                   蒙(2018) 工 业 园 区
                   阿拉善经 乌兰布和
                   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
         氯 碱                                                  工
                   不动产权 满都海街        出让    2045.8.15         318,203.05        无
         化 工                                                  业
                       第     以北中盐
                   0000985 吉兰泰氯
                       号     碱化工有
                              限公司(烧
                              碱 厂 )
   3               阿开国用
         氯 碱                 阿拉善经                         工
                   (2013)                 出让    2046.7.30         655,041.00        无
         化 工                 济开发区                         业
                   第 129 号
   4                          阿拉善经
                              济开发区
                   蒙(2018) 工 业 园 区
                   阿拉善经 乌兰布和
                   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
         氯 碱                                                  工
                   不动产权 满都海街        出让    2045.8.15         606,167.60        有
         化 工                                                  业
                       第     以北中盐
                   0000947 吉兰泰氯
                       号     碱化工有
                              限公司(热
                              电 厂 )
   5               阿开国用
         氯 碱                 阿拉善经                         住
                   (2013)                 出让    2036.4.24          1,551.39         无
         化 工                 济开发区                         宅
                   第 131 号
                                  合计                                   1,848,148.15

    注:前述列表所列担保系氯碱化工为自身在金融机构的借款以自有资产所做担保,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②房屋建筑物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拥有面积合计为 214,504.09 平
方米房屋建筑物,共登记在 5 项房屋所有权证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房屋所                                                        面积       他项权
                       权属证书             座 落         规划用途
  号      有权人                                                      (㎡)         利
                      蒙(2018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工
          氯碱化
                      阿拉善经 业园区乌兰布和工业           厂房     29,825.47        有
            工
   1                  济开发区) 园区满都海街以北中

                                               54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动产权      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
                   第 0000947      限公司(热电厂)


          氯碱化   阿开发字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工                 82,685.32
                                                          厂房                       无
   2        工     第 0448 号      业园区繁荣路北侧
          氯碱化   阿开发字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工                 8,938.00
                                                         公寓楼                      无
   3        工     第 0447 号      业园区繁荣路北侧
                   蒙(2018)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工
   4               阿拉善经
                                 业园区乌兰布和工业
          氯碱化   济开发区
                                 园区满都海街以北中       厂房      52,654.40        无
            工     不动产权
                                 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
                   第 0000982
                                 限公司(聚氯乙烯厂)
                       号
                   蒙(2018)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工
   5               阿拉善经
                                 业园区乌兰布和工业
          氯碱化   济开发区
                                 园区满都海街以北中       厂房      40,400.90        无
            工     不动产权
                                 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
                   第 0000985
                                   限公司(烧碱厂)
                       号
                                合计                                     214,504.09

    注:前述列表所列担保系氯碱化工为自身在金融机构的借款以自有资产所做担保,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拥有 2 项建筑面积为 2,304.35 平方米的
房产已预转固,尚未办理房产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氯碱化工合法拥有的上述所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权权属清晰,除上述披露为氯碱化工金融借款所做担保之外,不存在被司法查封或
冻结,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2)知识产权

       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共计拥有 7 项专利,具体情况
如下:

  序
        所有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有效日期
  号
  1     氯碱化工   溴化锂机组利用氯乙烯    ZL201520479202.9       实用新型      2015.12.23-

                                           55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转化余热的系统                                      2025.12.22
                      一种用于拆装聚合釜机                                  2016.1.27-
     2    氯碱化工                           ZL201520633763.X    实用新型
                          封的吊装工具                                      2026.1.26
                      浓缩池渣浆泵启动控制                                   2016.8.3-
     3    氯碱化工                           ZL201520884091.X    实用新型
                              系统                                           2026.8.2
                      一种增强锅炉炉膛布风                                  2016.5.11-
     4    氯碱化工                           ZL201520850238.3    实用新型
                        均匀性的布风装置                                    2026.5.10
                      一种直接空冷抽气式汽
                                                                            2016.6.1-
     5    氯碱化工    轮发电机组冷渣机冷却   ZL201520994049.3    实用新型
                                                                            2026.5.31
                              系统
                                                                            2016.6.1-
     6    氯碱化工     一种电石炉电极壳      ZL201521072065.3    实用新型
                                                                            2026.5.31
                                                                            2016.6.1-
     7    氯碱化工      一种电石炉炉盖       ZL201521101486.4    实用新型
                                                                            2026.5.31



         根据氯碱化工提供的上述知识产权的权属证书、备案、登记或注册证书,以及
经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
三方权益,亦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6. 重大债权债务

         (1) 借款合同

         根据氯碱化工提供的银行借款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氯碱化工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借款人              借款银行             金额/额度          借款期限
号                                                   (万元)
           氯碱化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             2018.1.22-
 1
                           乌斯太开发区支行                             2019.1.17
 2         氯碱化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00             2018.1.11-
                           乌斯太开发区支行                             2019.1.10
           氯碱化工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乌       2,500             2018.1.12-
 3
                               斯太支行                                 2019.1.10
           氯碱化工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5,000             2018.3.30-
 4
                             海滨河支行                                 2019.3.29
 5         氯碱化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2017.8.30-
                       巴彦浩特分行乌斯太支行                           2019.8.30
 6         氯碱化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2018.6.13-
                       巴彦浩特分行乌斯太支行                           2020.6.12
 7         氯碱化工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乌        500              2018.1.19-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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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太支行                                  2019.1.18
 8     氯碱化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18.08.08-
                        阿拉善盟分行                                  2019.08.06
 9     氯碱化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00               2018.11.30-
                        阿拉善盟分行                                  2019.11.29
10     氯碱化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00               2018.10.31-
                        阿拉善盟分行                                  2019.10.31
11     氯碱化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        8,000               2018.12.6-
                          浩特分行                                    2019.12.12
12     氯碱化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        8,000               2018.12.12-
                          浩特分行                                    2019.12.12

     (2)对外担保

     根据氯碱化工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3)其他

     根据氯碱化工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化工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
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氯碱化工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条款完备,内容及
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和风险;氯碱化工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氯碱化工亦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生的侵权之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7. 税务及补贴

     (1)氯碱化工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氯碱化工提供的相关材料、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1766
号《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氯碱化工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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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                        17%、5%、6%、13%、
   增值税                             16%、17%、6%、11%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11%
             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
                     增值税
  城市维护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
                                             5%                       5%
    建设税             缴
  教育费附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
                                             3%                       3%
      加               缴
  地方教育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
                                             2%                       2%
    费附加             缴
  企业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15%
      税

    (2)依法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针对氯碱化工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情况出具合规证明:氯碱化工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所执行的
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因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依据上述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氯碱化工在报告期内遵守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税收优惠

    2016 年 12 月 1 日,氯碱化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61500012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 修正)》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相关规
定,氯碱化工于 2016 年至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征。

    (4)补贴

    根据氯碱化工提供的相关材料、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1766
号《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氯碱化工报告期内获得的主要财政补助情况如
下:

                       项目                           金额(元)
                政府补助研究经费                          20,000.00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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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金额(元)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1,850,000.0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项目专项资金                 10,150,000.00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4,000,000.00
                水罐消防车补助                            212,750.00
        阿拉善盟名师带徒工作室建设项目                      50,000
                       合计                             16,282,75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氯碱化工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氯碱化工报告期
内所享受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8.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访谈氯碱化工相关人员,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
(http://shixin.court.gov.cn)以及其他网络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下
述未决诉讼外,氯碱化工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2018 年 5 月 21 日,原告阿拉善宝德隆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盐吉兰
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作出
(2017)内 2921 民初 22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阿拉善宝德隆
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型煤加工合作
补充协议》;被告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阿拉善宝德隆
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履约应得的合同收益 15,019,500 元。
    2018 年 6 月,氯碱化工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1 月 2 日,氯碱化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内
29 民终 355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
2921 民初 2246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

                                         59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审理中。

    (2)行政处罚

    根据环保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安全生产机关、土
地管理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及氯碱
化工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氯碱
化工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未决诉讼外,
氯碱化工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亦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高分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高分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分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991MA0MY8DA9B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
                                                     段三即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06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06 月 29 日至永续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糊树脂、盐酸、氯乙烯生
                       产销售、塑料型材、化工助剂产品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安装、
        经营范围       修理、租赁、装运和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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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分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吉兰泰集团,实际控制
人为中盐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3. 历史沿革

    2016 年 5 月 19 日吉兰泰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盐吉兰泰
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中盐集团下发《关于设立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
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设立高分子公司。
    2016 年 6 月 28 日,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中盐吉兰泰高分子
材料有限公司章程》拟设立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吉兰泰集团认缴注
册资本 5,000.00 万元。
    2016 年 6 月 29 日,高分子公司取得阿拉善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高分子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吉兰泰集团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2017 年 8 月,吉兰泰集团以现金出资方式向高分子公司出资 5,000.00 万元,
履行了出资义务,注册资本足额实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高分子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与工商登记,合法
                                    61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分子公司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到位,
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4. 主营业务

       (1)经营范围

       根据高分子公司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高分子公司的营业范围为:许可
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糊树脂、盐酸、氯乙烯生产销售、塑料型材、化工
助剂产品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安装、修理、租赁、装运和搬运。(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相关立项及报批事项

       高分子公司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
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项目立项
序号            文件名称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经济
        和信息化局关于中盐吉兰泰
                                    阿拉善盟经济开发   2016 年 2      阿开经信发
 1      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8 万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月 26 日      [2016]41 号
        吨糊状PVC搬迁改造项目备
               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经济
        和信息化局关于中盐吉兰泰
                                    阿拉善盟经济开发   2016 年 4      阿开经信发
 2      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8 万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月7日         [2016]58 号
        吨糊状PVC搬迁改造项目投
            资变更的通知》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                       2017 年 9      阿开审服发
 3                                  开发区行政审批服
            目备案变更意见表》                          月5日         [2017]3 号
                                          务局
二、环评批复
序号            文件名称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阿盟环保局关于中盐吉兰
        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8    阿拉善盟环境保护   2016 年 4
 1                                                                  阿环审[2016]7 号
        万吨糊状PVC搬迁改造项目           局            月6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    阿拉善盟环境保护   2017 年 10
 2                                                                         -
        公司年产 8 万吨糊状PVC搬          局            月 23 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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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变更投资主体的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分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
建设项目均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

    5. 主要资产及重大债权债务

    (1)主要资产

       ① 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分子公司拥有 2 宗土地使用权,面积
合计为 33,263.65 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情况如下:


                                                                   使用权
  序     使用   土地使用                 取得                                    他项
                              座 落             终止日期    用途     面积
  号     权人     证号                   方式                                    权利
                                                                   (㎡)


                           阿拉善经
                蒙(2018) 济 开 发 区
                阿拉善经 乌兰布和
        高 分   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
   1
        子 公   不动产权 满都海街        出让   2024.8.15   工业   31207.54       无
          司        第     以北中盐
                0000974 吉兰泰高
                    号     分子材料
                           有限公司

                             阿拉善经
                蒙(2018)   济开发区
                阿拉善经     乌兰布和
        高 分   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
   2
        子 公   不动产权     满都海街    出让   2024.8.15   工业   2,056.11       无
          司        第       以北中盐
                0000976      吉兰泰高
                    号       分子材料
                             有限公司

                               合计                                   33,263.65


    ②房屋建筑物

                                           63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分子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共计
23,857.50 平方米,主要包括聚合厂房、干燥厂房、粉碎包装厂房及胶乳废水处理厂
房等。该等房屋于 2017 年 9 月投入使用,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主要债权债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高分子公司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占比(%)
   2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1,606.62                 88.95
   3            预收账款               515.14                    3.95
   4            应交税费                  95.84                  0.73
   5          应付职工薪酬                30.34                  0.23

   6           其他应付款              799.81                    6.13

              合计                    13,047.75                 100.00


    (3)对外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分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
况。

    根据高分子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分子
公司主要资产权属清晰;债权债务形成合法,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和风险;不存在
对外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6. 税务

    (1)高分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高分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1767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高分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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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
            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
  增值税    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        16%、17%               17%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
              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                                 5%
                                               5%
 建设税             费税计缴
 教育费附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                                 3%
                                               3%
   加               费税计缴
 地方教育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                                 2%
                                               2%
 费附加             费税计缴
 企业所得                                                          25%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税




    (2)依法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针对高分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依法
纳税情况出具证明:高分子公司能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所执
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因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依据上述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高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遵
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高分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访谈高分子公司相关人员,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次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
(http://shixin.court.gov.cn)以及其他网络平台,报告期内,高分子公司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亦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
事项。

    8. 其他事项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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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兰泰集团与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重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包括《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重组增资补
充协议》及《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重组增资补充协议(二)》),双方
就重组增资高分子公司事宜达成框架性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前述协议生效条件为
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
准重整方案。2018 年 6 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方案,前
述协议生效条件成就。
    根据前述协议约定,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拟以技术及生产线设备对高分子公
司增资,具体资产由吉兰泰集团确认。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认可高分子公司 100%
股权由吉兰泰集团转让至兰太实业事项。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在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前,不办理高分子公司股权交割事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完成后,关于高分子公司的股权重组事宜,应由高分子公司届时的合法股东在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后,与中盐华湘具体协商确定。

     (三)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1. 基本情况

    根据吉兰泰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纯碱厂为吉兰泰集团下属生产单位。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
拉善盟左旗吉兰泰镇,于 1991 年 8 月开工建设,1994 年 9 月正式建成投产。吉兰
泰集团拟转让的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主要包括纯碱产品生产加工相关的资产
及负债。

    2. 主营业务

    (1)经营范围

    纯碱厂的主要业务为从事纯碱产品的加工、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工业纯
碱(轻质纯碱和重质纯碱)和食用碱。工业纯碱是重要的化工原料之一,主要用于
轻型工业、建材、化学工业等,食用碱主要用于生产味精。

    (2)经营资质


                                     66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吉兰泰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有关证书的原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目前从事《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已取得
以下证书:

  序       企业
                     证书名称/备案     编号       发证机关   颁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名称

                                     911529001    阿拉善盟
          吉兰泰集                                           2017 年 6    2020 年 6
   1                   排污许可证    174447212    环境保护
            团                                                月 27 日     月 26 日
                                       001P         局
                                                  内蒙古自
                                                             2017 年 1
          吉兰泰集   食品生产许可    SC201152     治区食品                2022 年 2
   2                                                          月 22 日
            团           证          92100164     药物监督                 月 11 日
                                                    管理局
                                      取水(蒙    内蒙古自
                                                             2018 年 1
          吉兰泰集                      阿)字    治区阿拉                2022 年 12
   3                   取水许可证                             月1日
            团                       [2018]第 3   善盟水务                 月 31 日
                                          号        局
                                                  内蒙古自
                     内蒙古自治区
          吉兰泰集                                治区经济   2017 年 11   2019 年 11
   4                 热电联产机组       25
            团                                    和信息化    月 11 日     月 11 日
                       认定证书
                                                    委员会
    注:排污许可证及热电联产机组认定证书证载权利人为内蒙古吉兰泰碱业有限公司,在
本次交易完后相关权利人将变更至上市公司

       (3)相关立项及报批事项

       吉兰泰集团纯碱厂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
关报批事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项目立项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计原
        关于阿拉善盟吉兰泰纯碱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1985 年 10
  1                                                                       [1985]1837
              建议书的复函                计划委员会          月 19 日
                                                                              号
                                                                             计原
        关于审批吉兰泰纯碱工程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1987 年 10
  2                                                                       [1987]1801
            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计划委员会            月
                                                                              号
        印发《关于审批吉兰泰纯碱工                                           计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1987 年 11
  3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                                        [1987]2074
                                          计划委员会           月4日
                  通知                                                        号
                                          67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内蒙古吉兰泰纯碱项目初                              1988 年 11   [88]化基审
  4                                     化学工业部
             步设计审批的函                                      月2日      字第 497 号
                                                                             内建设字
       关于阿盟吉兰泰纯碱厂初步设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        1989 年 4
  5                                                                         [89]第 133
               计的批复                设环境保护厅             月 13 日
                                                                                号
 二、环评批复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内建环字
       关于《内蒙古阿拉善盟纯碱厂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        1986 年 11
  1                                                                         [86]第 532
       环境影响报告书》予评意见        设环境保护厅             月 27 日
                                                                                号
       关于中盐吉兰泰集团有限公司                                            阿环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2007 年 6
  2    吉兰泰纯碱厂 30 万吨/年纯碱                                          [2007]103
                                       盟环境保护局             月 12 日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号
 三、规划用地批复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内土政字
       关于阿盟吉兰泰碱厂建设征用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        1989 年 5
  1                                                                         [1989]101
               土地的批复                  理局                 月 13 日
                                                                               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吉兰泰集团纯碱厂已经取得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已经
取得相关立项及批复。并且,针对将到期资质已经筹备办理续期,不会对本次重组
构成实质性障碍。

        3. 主要资产

      (1)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①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拟纳入重组范围的土地使
用权共计 14 宗,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8 宗,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6 宗,具体情
况如下:


 序
                                             类   使用权面积
 号    土地使用证号         座 落                                终止日期         用途
                                             型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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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蒙(2019)阿拉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
      善左旗不动产     镇银湖社区工业西          出
                                                      48912.27     2039.01.04      工业
        权第 0000876   街南侧(物资供应大        让
             号                院)
  2   蒙(2019)阿拉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
      善左旗不动产     镇乌兰布和社区乌          出
                                                      10339.25     2039.01.04   工业、其它
        权第 0000879   兰布和南街东侧(易        让
             号          货库停车场)
  3   蒙(2019)阿拉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
      善左旗不动产     镇乌兰布和社区乌          出
                                                       9812.86     2039.01.03      商业
        权第 0000880   兰布和南街东侧(宾        让
             号              馆)
  4                    阿左旗吉兰泰镇乌
      蒙(2019)阿拉
                       兰布和社区乌兰布
      善左旗不动产                               出
                       和南街东侧碱厂生               31065.57     2039.01.04   工业、其它
        权第 0000878                             让
                       活区(单身楼、多功
             号
                             能厅)
  5   蒙(2019)阿拉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
      善左旗不动产     镇乌兰布和社区乌          出
                                                      213458.93    2039.01.04   工业、其它
        权第 0001025   兰布和南路东侧(生        让
             号            产厂区)
  6   蒙(2019)阿拉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
      善左旗不动产     镇乌兰布和社区乌          出
                                                      13459.33     2039.01.04   工业、其它
        权第 0001026   兰布和南路东侧(生        让
             号            产厂区)
  7   蒙(2017)阿拉
      善左旗不动产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          出
                                                      240,000.00   2063.10.28      工业
        权第 0006057     镇乌兰布和社区          让
             号
  8   蒙(2017)阿拉
      善左旗不动产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          出
                                                      60,000.00    2057.6.10       工业
        权第 0006060         镇                  让
             号
  9      阿左国用      阿左旗吉兰泰镇乌
                                                 租
       (2015)第      兰布和社区碱厂东 3             566,258.60   2020.05.28      工业
                                                 赁
         1183 号             公里处
 10      阿左国用      阿左旗吉兰泰镇乌
                                                 租
       (2015)第      兰布和社区碱厂东 3             216,610.16   2020.05.28      工业
                                                 赁
         1177 号       公里处 3 号渣水库
 11   蒙(2017)阿拉
                       阿左旗吉兰泰镇乌
      善左旗不动产                               租
                       兰布和社区碱厂东 3             179,770.44   2020.05.28      工业
        权第 0006062                             赁
                       公里处 1 号摊晒池
             号

                                            69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蒙(2017)阿拉
                        阿左旗吉兰泰镇乌
       善左旗不动产                               租
                        兰布和社区碱厂东 3             45,030.55      2020.05.28        工业
         权第 0006061                             赁
                        公里处 2 号摊晒池
              号
 13                      阿拉善盟左旗吉兰
       蒙(2017)阿拉
                         泰镇乌兰布和社区
       善左旗不动产                               租
                         碱厂东 3 公里处氯             78,851.16      2020.05.28        工业
         权第 0006058                             赁
                         化钙生产区 3 号摊
              号
                               晒池
 14    蒙(2017)阿拉
                        阿左旗吉兰泰镇乌
       善左旗不动产                               租   1,103,404.2
                        兰布和社区碱厂东 3                            2020.05.28        工业
         权第 0006059                             赁        9
                        公里处 4 号摊晒池
              号
                        合计                                         2,816,973.41

      ②房屋建筑物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拟纳入重组范围的房屋建
筑物共计 76,358.71 平方米,共登记在 1 项房屋所有权证,5 项不动产权证名下,具
体情况如下:

 序    房屋所有                                                        面积
                     权属证书                 座 落                                 房屋用途
 号      权人                                                        (㎡)
 1     吉兰泰集   房权证吉字第      吉镇乌兰布和南街东侧              598.98          生产
         团       全民 0010 号
 2     吉兰泰集   蒙(2019)阿拉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乌兰             533.08          生产
         团       善左旗不动产     布和社区乌兰布和南街东
                    权第 0000879     侧(易货库停车场)
                         号
 3     吉兰泰集   蒙(2019)阿拉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乌兰            4398.86          生产
         团       善左旗不动产     布和社区乌兰布和南街东
                    权第 0000880         侧(宾馆)
                         号
 4     吉兰泰集   蒙(2019)阿拉   阿左旗吉兰泰镇乌兰布和            5348.49          生产
         团       善左旗不动产     社区乌兰布和南街东侧碱
                    权第 0000878   厂生活区(单身楼、多功
                         号                能厅)
 5     吉兰泰集   蒙(2019)阿拉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乌兰            64232.41         生产
         团       善左旗不动产     布和社区乌兰布和南路东
                    权第 0001025       侧(生产厂区)
                         号
 6     吉兰泰集   蒙(2019)阿拉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乌兰            1246.89          生产

                                             70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团          善左旗不动产     布和社区乌兰布和南路东
                         权第 0001026         侧(生产厂区)
                              号
                                 合计                                         76,358.7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所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权利人
均为吉兰泰集团,在本次交易完后相关权属将变更至上市公司,不存在被司法查封
或冻结的情形,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2)知识产权

           ①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共拥有 2 项专利,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外观设计专利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专利号         类别        有效日期          注册人

                                                                   2015.7.17-
 1         包装袋(食用碱) ZL.201530258910.5         外观专利                     吉兰泰集团
                                                                   2025.7.16

           窑气洗涤水循环                                          2017.1.6-
 2                              ZL201720014083.9      实用新型                     吉兰泰集团
                  系统                                             2027.1.5



         ②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合计拥有 3 项商标,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名称         商标权人       注册号   商标有效期          核定使用商品

                                                                         双乙酸钠、硫酸钠、
                                                                         氯化钙、硅胶、纯碱、
                                                           2014.8.21-    过磷酸钠、食物防腐
     1                            吉兰泰集团     3281350
                                                           2024.8.20     用化学品、工业用粘
                                                                         合剂、偏硅酸钠、轻
                                                                             质碳酸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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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小苏打、食用
                                                     2013.10.28-
   2                        吉兰泰集团     3297552                 碱、食盐、酵母、曲
                                                     2023.10.27
                                                                     种、食用芳香剂



                                                     2015.8.14-
   3                        吉兰泰集团     760386                  纯碱(工业碳酸纳)
                                                     2025.8.1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权利人均为吉兰泰集团,在
本次交易完后相关权属将变更至上市公司,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亦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4. 重大债权债务和对外担保

       (1)主要债权债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占负债总额的比例(%)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4,247.62                        42.34
          预收款项                       445.44                        1.32
          应交税费                       289.09                        0.86
         应付职工薪酬                1,125.67                          3.35
         其他应付款                  17,542.21                        52.13
            合计                     33,650.04                        100.00


       (2)对外担保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综上,经吉兰泰集团纯碱厂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纯碱厂债权债务形成合法,
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和风险;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5. 税务

       (1)吉兰泰集团纯碱厂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吉兰泰集团提供的材料、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字[2019]ZG21769 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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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
            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
  增值税    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        16%、17%               17%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
              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
                                               5%                  5%
 建设税         税及消费税计缴
 教育费附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
                                               3%                  3%
   加           税及消费税计缴
 地方教育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
                                               2%                  2%
 费附加         税及消费税计缴
 企业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25%
   税

    (2)依法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针对纯碱厂报告期内的依法纳税
情况出具证明:吉兰泰集团能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所执行的
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因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依据上述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吉兰泰集团纯碱厂在报告
期内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访谈纯碱厂相关人员,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
(http://shixin.court.gov.cn)以及其他网络平台,报告期内,吉兰泰集团纯碱厂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亦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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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事项。

       (2)行政处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机关                处罚事项      金额(元) 处罚时间
 1      阿左环罚字     阿左旗环境保护局     超排超放,         100,000   2017 年
        [2017]4 号                      未采取防污染措施




       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吉兰
泰集团依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决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吉兰泰集团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均能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政策性规定,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环
保部门政策性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环保局、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安全生产机关、土地
管理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及吉兰泰
集团承诺,并经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
团纯碱厂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吉兰泰集团
纯碱厂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以及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诉讼
案件;亦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四)中盐昆山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盐昆山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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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26539232K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张浦镇振新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屈宪章


          注册资本                                3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1 年 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1 月 21 日至长期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及销售纯碱、农用及工用氯化铵、农用碳酸氢

                         铵、石灰、氮磷钾复合肥;硫酸铵、五金机电、金属材料、机械及

        经营范围         配件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许可范

                         围生产经营);电力及蒸汽的生产和供应;与以上产品生产工艺、

                         生产技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的控股股东为吉兰泰集团,实际控制人
为中盐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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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历史沿革

    (1)设立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优化配置,2001 年 1 月,昆山锦港实业集团公
司以部分优质资产及相关负债性资产出资,与其他国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昆山
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2 月 28 日,昆山市经济委员会下发昆政经(2000)
147 号《关于对昆山锦港集团经营者和经营层实施奖励的通知》,同意昆山锦港实
业集团公司在新建的锦港化工有限公司所占的 7,200 万元股份的 5%奖励给企业经营
者经营层,并享有所有权,形成个人股份 360 万元。
    2000 年 10 月 30 日,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评估基准日(2000 年 7 月 31 日)的资产价值,出具“锡公会评报字[2000]第
0042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资产为 17,195.18 万元,负债为 9,995.21
万元,净资产为 7,199.97 元。
    2000 年 12 月,昆山市经济委员会、昆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昆山市国有
(集体)资产管理局、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地方税务局、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昆
山市劳动局、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属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
组,分别在昆山锦港实业集团公司申报的昆山市工业改制申报表上对审计、评估后
投入新公司的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2001 年 1 月 10 日,昆山市国有(集团)资产管理局下发昆国(集)(2001)3
号《关于昆山锦港实业集团公司在改制组建过程中的资产产权界定的通知》明确决
定,截至 2007 年 7 月 31 日评估资产总额为 17,195 万元,负债总额为 9,995 万元,
净资产总计为 7,200 万元,界定为国有资产。以这部分资产作价投资于新组建的锦
港化工有限公司,形成国有法人股份 7,200 万元。依据昆政经(2000)147 号文件内
容经奖励后,昆山锦港实业集团公司在新组建的锦港化工有限公司所占股份调整为
6,840 万元,为国有资产;林昭明等所占股份为 360 万元,不再界定为国有资产。
    2001 年 1 月 16 日,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召开首届股东会,审议通过公
司章程等事项。2001 年 1 月 20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
报告》(苏新华会验[2001]第 38 号)确认,截至 2001 年 1 月 20 日止,昆山锦港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收到投资者投入资本 9,8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9,800 万元,盈
余公积-0.03 万元,其中昆山锦港实业集团公司以净资产出资 6,840 万元,昆山锦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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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集团工会以现金出资 1,534 万元,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总公司以现金出资 588
万元,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 380 万元,江苏省复合肥有限
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 98 万元,林昭明等 7 人以净资产出资 360 万元。
    2001 年 1 月 21 日,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昆山锦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840.00          69.80
    昆山市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工会             1,534.00          15.65
     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总公司              588.00            6.00
     江苏省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98.00            1.00
  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80.00            3.88
               林昭明                      144.00            1.47
               陶锡良                       43.20            0.44
               华金福                       43.20            0.44
               沈平胜                       36.00            0.37
               赵少青                       36.00            0.37
               施建民                       36.00            0.37
               黄志鹏                       21.60            0.22
                合计                       9,800.00          100


    (2)2002 年股权转让

    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2 年 1 月 6 日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江苏
省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将 98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昆山锦港实业集团供热管理所。
    2002 年 1 月 6 日,江苏省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昆山锦港实业集团供热管
理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昆山锦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840.00            69.80
    昆山市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工会         1,534.00            15.65
     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总公司           588.0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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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昆山锦港实业集团供热管理所             98.00           1.00
  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80.00             3.88
               林昭明                   144.00             1.47
               陶锡良                      43.20           0.44
               华金福                      43.20           0.44
               沈平胜                      36.00           0.37
               赵少青                      36.00           0.37
               施建民                      36.00           0.37
               黄志鹏                      21.60           0.22
                合计                   9,800.00           100.00


    (3)2008 年股权转让

    2008 年 6 月 8 日,昆山锦港实业集团工会、林昭明等七位自然人股东同意

将 1,534 万元、36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昆山锦港实业集团。昆山锦港实业集团工

会、林昭明、陶锡良、华金福、沈平胜、赵少青、施建民、黄志鹏与昆山锦港实

业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8 年 8 月 20 日,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评估基准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价值,出具“苏仁评报字[2008]第
8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6,882.73 万元,评估值为 54,797.43 万元,增值额为 17,914.70 万元,增值率为

48.57%。

    2008 年 9 月 19 日,昆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锦港化工有限公司职

工股回购的实施意见》,同意昆山锦港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股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

财务规定由锦港集团进行回购。

    本次股权转让后,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昆山锦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734.00         89.12
 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80.00           3.88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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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总公司              588.00           6.00
    昆山锦港实业集团供热管理所              98.00           1.00
               合计                        9,800.00        100.00


    (4)2010 年股权转让

    2010 年 1 月 12 日,昆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昆国资办

[2010]2 号《关于将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决定,

将昆山锦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9.12%国

有股权和锦港实业集团下属单位昆山锦港实业集团供热管理所持有的昆山锦港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昆

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的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88 万国有股权由昆山

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收购。

    2010 年 1 月 19 日,昆山锦港化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依照昆山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 2 号文件的精神,将昆山锦港实业集

团公司持有的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9.12%国有股权和昆山锦港实业集团

供热管理持有的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昆山市工业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一致同意股东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总公司将 588 万元的

股权转让给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 1 月 19 日,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总公司与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
                                     9800.00              100.00
            公司
              合计                   9,800.00             100.00


    (5)2010 年股权转至中盐集团

    2010 年 5 月 4 日,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昆山国资办提交《关
于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请示》,拟采用协议的方式,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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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持有的昆山锦港化工有限公司 100%的国有股权,按挂牌 2,990.91 万元(经江
苏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 2,990.91 万元)和挂牌时股权受让方必须具备的条件,转
让给中盐集团。2010 年 5 月 5 日,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出同
意批示。2010 年 5 月 5 日,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盐集团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以 2,990.91 万元转让昆山锦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至
中盐集团。
    2010 年 5 月 11 日,中盐集团通过《关于同意中盐昆山有限公司名称的决议》,
同意新公司名称变更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后,中盐昆山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9800.00                 100.00

              合计                   9,800.00                100.00


    (6)2010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10 年 5 月 11 日,中盐集团通过《关于同意向中盐昆山有限公司增资的决议》,
同意中盐昆山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增加至 20,000 万元。
    2010 年 5 月 14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新华会验(2010)
第 1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5 月 13 日止,中盐昆山已经收到中盐集团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2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本次增资后,中盐昆山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20,000.00                100.00

              合计                  20,000.00                100.00


    (7)2011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7 月 8 日,中盐集团下发《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中盐
昆山注册资本由 20,000 万元增加至 30,000 万元。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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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4 月 12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新华会验(2012)
第 01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4 月 18 日止,中盐昆山已经收到中盐集
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本次增资后,中盐昆山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集团                  30,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0              100.00


    (8)2013 年股权转让至中盐股份

    2013 年 12 月 17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设立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国资改革[2013]1041 号),同意设立中盐股份。2013 年 12 月 19 日,中盐集
团同意将中盐昆山 30,00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中盐股份。2013 年 12 月 19 日,中盐集团
与中盐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盐昆山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股份                 30,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0              100.00


    (9)2014 年中盐股份债权增资

    2014 年 11 月 3 日,中盐集团同意中盐昆山增加注册资本 5,000 万元,由中盐股
份认缴,并以债权方式出资。
    2014 年 11 月 13 日,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方会验字(2014)
第 101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11 月 13 日止,中盐昆山已经收到中盐
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债权。
    本次增资后,中盐昆山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股份                 35,000.00              100.00


                                      81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5,000.00              100.00


   (10)2018 年 6 月,股权转让至吉兰泰集团

    2018 年 6 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中盐集团批复
同意,中盐股份以持有的中盐昆山 100%股权转让至吉兰泰集团。中盐股份与吉
兰泰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盐昆山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吉兰泰集团                35,000.00                 100.00

            合计                   35,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盐昆山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与工商登记,合法有
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到位,股
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4. 主营业务

    (1)经营范围

    根据中盐昆山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中盐昆山的营业范围为:许可经营
项目:生产及销售纯碱、农用及工用氯化铵、农用碳酸氢铵、石灰、氮磷钾复合肥;
硫酸铵、五金机电、金属材料、机械及配件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按《安全生产
许可证》核定的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电力及蒸汽的生产和供应;与以上产品生产
工艺、生产技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相关立项及批复

    中盐昆山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

                                    82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项目立项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
 1                                               2010年11月24日   3205001005556-1
            通知书》              化委员会
二、环评批复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关于对中盐昆山有
       限公司(原昆山锦港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迁建
 1     年产60万吨纯碱、65万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5日    苏环建[2015]2号
       吨氯化铵产品项目环
       境影响修编报告的审
             批意见》
三、用地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国用(2012)第
 1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6日
          地使用权证》                                              2012114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国用(2014)第
 2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4日
          地使用权证》                                                DW80号
四、建设规划
 序
            批复文件             出文机关            日期              文号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地字第20110191
 1                              昆山市规划局     2011年7月28日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地字第20120008
 2                              昆山市规划局     2012年1月30日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号
                                                                      地字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3                              昆山市规划局     2014年3月17日    320583620142000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号

      (3)经营资质

      根据中盐昆山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其有关经营资质证书的原件,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目前从事《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已取得
以下资质证书: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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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企业                                                  颁证日       有效期
                       证书名称/备案      编号        发证机关
  号        名称                                                    期           至

                                       (苏)WH安    江苏省安全
                       安全生产许可                               2017 年 3   2020 年 3
  1       中盐昆山                        许证字     生产监督管
                           证                                     月 27 日    月 26 日
                                         E00527 号       理局

                                        (苏)
                       全国工业产品                  江苏省质量   2018 年 4   2023 年 4
  2       中盐昆山                     XK13-006-0
                         生产许可证                  技术监督局    月2日       月1日
                                         0136

                       移功式圧力容    TS9232191-    江苏省质量   2016 年 5   2020 年 5
  3       中盐昆山
                       器充装许可证       2020       技术监督局    月9日       月8日

                                       取水(昆山)
                                       字[2016]
                                                    昆山市水利    2016 年 1   2021 年 1
  4       中盐昆山      取水许可证         第
                                                        局        月 27 日    月 26 日
                                       A05830921
                                           号
                                        昆环字第
                                                     昆山市环境   2017 年 2   2020 年 2
  5      中盐昆山       排污许可证     9132058372
                                                       保护局     月 28 日    月 22 日
                                       6539232K号
                       非药品类易制      (苏)      苏州市安全
                                                                  2017 年 7   2020 年 3
  6      中盐昆山      毒化学品生产    3S32050000    生产监督管
                                                                   月4日      月 26 日
                         备案证明          069           理局
                                                     国家安全生
                       危险化学品登                  产监督管理   2017 年 5   2020 年 5
  7      中盐昆山                      320512073
                           记证                      总局化学品   月 23 日    月 22 日
                                                       登记中心
                                       (苏苏昆)
                       港口经营许可                  昆山市交通   2018 年 2   2021 年 2
  8      中盐昆山                        港经证
                           证                          运输局      月7日       月6日
                                       (0075)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已取得核准经营
范围内业务的相关资质;取得相关行业部门的立项、行业准入等批复,且其生产方
式亦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范围。

        5. 主要资产

       (1)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共有一家全资子公司上海化工贸易有
限责任公司,三家参股公司昆山宝盐气体有限公司、昆山市热能有限公司、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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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其中中盐昆山对昆山宝盐气体有限
公司、昆山市热能有限公司、昆山中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20%、20%和 15%。

      1)上海中盐贸易

      ①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中盐贸易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中盐贸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中盐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42699607X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 309 号 14C室 1301

         法定代表人                                   姚一鸣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月 9 月 9 日至不约定期限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针纺织

                         品,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煤炭经营,化工

          经营范围       产品批发(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易制毒化学品);汽车配件的销售及其相关业务咨询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中盐贸易的股东为中盐昆山,实际控制人为
中盐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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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100%

                                      上海中盐贸易



    ③历史沿革

    A. 2002 年设立

    2002 年 7 月 30 日,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盐上海盐业运销处、丹徒
县荣炳盐矿签订《关于组建上海金荣盐卤销售有限公司(暂用名)协议书》,三方
约定共同成立上海金荣盐卤销售有限公司(暂用名),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
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55%;中盐上海运销处出
资额 1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5%;丹徒县荣炳盐矿出资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
    2002 年 8 月,上海金坛荣炳盐卤销售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
根据上海中佳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佳信会报(2002)第 25044 号《验
资报告》,上海金坛荣炳盐卤销售有限公司贸易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已于 2002 年 9
月 3 日之前缴足,出资方式为货币。
    上海金坛荣炳盐卤销售有限公司贸易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550.00                   55.00

      中盐上海盐业运销处                150.00                   15.00

         丹徒县荣炳盐矿                 300.00                   30.00

              合计                     1,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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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2012 年股权转让

    2012 年 5 月,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上海金坛荣炳盐卤销售有限公司评
估基准日(2010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价值出具沪财瑞评报[2010]1-175 号《资产评
估报告》,评估结果为:资产为 3,387.011896 万元,负债为 1,057.809492 万元,净
资产为 2,329.202404 万元。
    2012 年 5 月,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盐上海运销处与丹徒县荣炳盐矿
将持有上海金坛荣炳盐卤销售有限公司合计 100%股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
转让,中盐昆山分别以 1281.061323 万元、349.380361 万元、698.760722 万元受让
上述股权,成为上海金坛荣炳盐卤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2012 年 8 月,上海金坛荣
炳盐卤销售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中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中盐贸易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昆山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2)昆山宝盐气体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昆山宝盐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0586755884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昆山市张浦镇振新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屈宪章

          注册资本                               46,9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12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32 年 12 月 12 日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
                             从事气体开发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
          经营范围           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
                             机械设备及钢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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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昆山宝盐气体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18,760.00                        40.00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             18,760.00                        40.00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9,380.00                        20.00

                合计                  46,900.00                       100.00


    3)昆山市热能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昆山市热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6701304885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昆山开发区三巷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秧林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1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1 月 14 日至 2038 年 1 月 13 日

                       热力(蒸汽)及其相关材料、设备等产品的批发、零售和售后服务;
       经营范围        自有房屋租赁;供热技术开发,供热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昆山市热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8,760.00                        34.00
     昆山源长投资有限公司             18,760.00                        33.00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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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9,380.00                       20.00
     上海东浦投资有限公司                520.00                        13.00
               合计                    46,900.00                      100.00


    4)昆山中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昆山中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PC2HT85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昆山市张浦镇振新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罗勇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7 月 7 日至 2037 年 7 月 6 日
                        新材料科技、生物医药及稳定性同位素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
      经营范围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昆山中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               18,760.00                      36.00
    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18,760.00                      34.00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9,380.00                       15.00
               李虎林                    600.00                        15.00
                合计                    46,900.00                     100.00


    (2)土地使用权、房产

     ① 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共计拥有 3 宗土地使用权,具
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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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面
序        使用权      土地使用                类                       用
                                   座 落                终止日期                积        他项权利
号          人          证号                  型                       途
                                                                            (㎡)
                                 昆山市
1                   昆用(2014) 张浦镇       出        2064 年 02     工                已设定抵押
         中盐昆山                                                           56,892.00
                    第DW80 号 振新东          让         月 09 日      业                  担保
                                 路东侧
                    苏(2019)     昆山市                              工
2                   昆山市不动     张浦镇     出        2061 年 10     业                已设定抵押
         中盐昆山                                                           344,665.60
                      产权第       振新东     让         月 17 日      用                  担保
                    0013043 号     路8号                               地
                    苏(2019)     昆山市                              工
3                   昆山市不动     张浦镇     出        2061 年 10     业                已设定抵押
         中盐昆山                                                           64,016.00
                      产权第       振新东     让         月 17 日      用                  担保
                    0012825 号     路8号                               地
                                 合计                                       465,573.60       -



         ② 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拥有登记在 2 项登记在不动产
权证、1 项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名下面积合计为 32,749.8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具
体情况如下:




    序     房屋所有                                                            面积
                           权属证书            座 落                 用途                他项权利
    号       权人                                                            (㎡)

                                                                 综合楼     10,189.03

                                                                 训练塔       213.86

                                                                 维修综
           中盐昆山     苏(2019)昆山                                       1,446.07
                                            昆山市张浦镇           合楼                  已设定抵
                          市不动产权第
                                            振新东路 8 号        供销楼      1,178.38    押担保
                            0013043 号

    1                                                            临时渣
                                                                             2340.46
                                                                   场
                                                                 化学品
                                                                              450.67
                                                                   仓库


                                                   90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危险品
                                                              450.67
                                                       仓库
                                                     原料储
                                                     运变电   207.07
                                                       所
                                                     硫回收
                                                               251.5
                                                     机柜间
                                                     脱盐水
                                                              2850.42
                                                       站
                                                     碳化框
                                                              8410.64
                                                       架
                                                     真空泵
                                                              1435.94
                                                       房
                                                     板框压
                                                              340.44
                                                       滤
                       沪房地虹字    上海市溧阳路
  2      中盐昆山      (2014)第    1114 弄 8 号     别墅    371.00       无
                       001619 号         1/2 幢
                    苏(2019)昆山
                                     昆山市张浦镇    干铵厂             已设定抵
  3      中盐昆山     市不动产权第                            2613.66
                                     振新东路 8 号     房               押担保
                        0012825 号
 合
                                         32,749.80
 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坐落于昆山市张浦镇振新东路 8 号的
88,088.00 平方米房产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最终房产面积以办理完毕的房产
证记载面积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盐昆山合法拥有的上述所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权权属清晰,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抵押外,不存在被司法查封或冻结,不存在
法律争议或纠纷。

      (2)知识产权

      ①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共计拥有 4 项专利,具体情况
如下:



                                         91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有效日期
 号
                       纯碱生产煅烧工序                                              2017.9.26-
  1       中盐昆山                           ZL201721241603.6         实用新型
                       用抽气除尘装置                                                2027.9.25
                       联合制碱法新型环                                              2016.10.19-
  2       中盐昆山                           ZL201621134481.6         实用新型
                       保循环工艺系统                                                2026.10.18
                                                                                     2014.12.10-
  3       中盐昆山     轻灰产品冷却系统      ZL201420777282.1         实用新型
                                                                                      2024.12.9
          宜兴市荣
          盛达环保     一种澄清槽药液快
                                                                                      2017.7.3-
  4       有限公       速混凝及导流反射      ZL.201720790254.7        实用新型
                                                                                      2027.7.3
          司、中盐       布水装置专利
            昆山



       ②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拥有 1 项商标,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商标名称          商标权人     注册号            商标有效期               类型



   1                              中盐昆山     8039119      2011.08.07- 2021.08.06      类别:1




       根据中盐昆山提供的上述知识产权的权属证书、备案、登记或注册证书,以及
经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
三方权益,亦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6. 重大债权债务

       (1) 借款合同
       根据中盐昆山提供的银行借款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盐昆山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金额/额
             借款人               借款银行                                    借款期限
   号                                               度(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     中盐昆山                                     8,000        2018.9.11-2019.9.10
                               公司昆山分行

                                              92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2     中盐昆山                             7,000      2018.9.6-2019.9.5
                           公司昆山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     中盐昆山                             3,000    2018.11.14-2019.5.13
                           公司昆山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4     中盐昆山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昆山   1,350      2018.1.8-2019.1.8
                               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5     中盐昆山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昆山   2,300     2018.12.7-2019.2.6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6     中盐昆山                             1,000    2018.12.19-2019.12.18
                           公司昆山分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
   7     中盐昆山                              500      2018.2.11-2019.2.10
                           司苏州分行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8     中盐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园支   5,000      2018.2.8-2019.2.7
                               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中盐昆山                             3,000     2018.4.17-2019.4.16
                             昆山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0    中盐昆山                             50,000   2013.10.31-2023.10.30
                           公司昆山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盐昆山                             3,000    2018.12.18-2019.6.16
                             昆山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12    中盐昆山                             3,000     2018.7.2-2019.6.28
                               公司

   (2)对外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不存在对外担保的
情形。

    (3)其他

    根据中盐昆山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
山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
权之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盐昆山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合同条款完备,内容及形式
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和风险;中盐昆山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中盐
昆山亦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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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7. 税务及补贴

    (1)中盐昆山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 据 中 盐 昆 山 提 供 的相 关 材 料 、 立 信 会 计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19] 第
ZG21768 号《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盐昆山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情况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
              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
                                           10%、11%、16%、
    增值税    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                                  17%
                                                 17%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
                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及消
                                                   5%                    5%
   建设税             费税计缴
   教育费附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3%                    3%
     加
   地方教育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2%                    2%
   费附加
   企业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25%
     税

    (2)依法纳税情况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中盐昆山能按规定
办理申报纳税,未发现存在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上述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中盐昆山遵守相
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补贴

    根据中盐昆山提供的相关材料、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21768 号《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盐昆山于报告期内获得的主要财
政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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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扶持基金                 200,000                       -
          昆山市残联奖金              21,840                        -
           安监局补助费               50,000                        -
             搬迁补贴                    -                    15,000,000
         两化融合项目奖励                -                     300,000
             技改补贴                    -                    10,000,000
         老厂提前关停补贴                -                    5,000,000
               其他                      -                        2,000
               合计                   271,840                 30,302,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盐昆山确认,本所律师认为,中盐昆山报告期
内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访谈中盐昆山相关人员,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
(http://shixin.court.gov.cn)以及其他网络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
盐昆山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盐昆山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机关                 处罚事项             金额(元)        处罚时间
                             排放污水PH、化学需氧量、总
 1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                                  100,000           2017 年
                                 磷浓度、氨氮浓度超标



       根据环保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安全生产机关、
土地管理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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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昆山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盐昆山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中盐昆山
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中盐昆山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亦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中盐昆
山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
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中盐昆山 100%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中吉兰泰集团纯碱厂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按债务账面价值计算,相关债务转移事宜部分已经
获得 80.76%债权人的同意函,其中应付职工薪酬的转移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的形式予以确认。关于纯碱厂相关其他债务,吉兰泰集团尚未收到任何债
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所涉及债务转移的要求或权利主张,亦未要求提前
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针对纯碱厂债务转移事宜,吉兰泰集团出具承诺,若尚未征询债权人意见或
未取得相关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如果该等债务在债务交割日或之后已届履行期,
或者债权人在债务交割日或之后向吉兰泰集团提出清偿要求的,由吉兰泰集团负
责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吉兰泰集团实际清偿该等债务后,由上市公司向吉兰泰集
团支付其就清偿该等债务已偿付的款项。凡因上述债务的债权人主张债权给吉兰
泰集团或上市公司造成超过债务交割日移交债务数额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吉兰泰
集团承担;如因吉兰泰集团未能及时履行债务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由
吉兰泰集团负责赔偿。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纯碱厂的资产转移至上市公司名下,依据“人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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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走”的原则,纯碱厂的人员应随之转移至上市公司,纯碱厂的债权亦随之转移
至上市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9 月 27 日,吉兰泰集团纯碱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纯碱厂全体职工劳动关系变更至兰太实业的议案和本次交易基准日前
吉兰泰集团应付职工薪酬由兰太实业承担的议案,审议确定按照“人随资产走”
原则办理纯碱厂相关现有员工的安置工作,由兰太实业或其指定第三方负责安置。
兰太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与纯碱厂的相关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现有员工
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不因本次劳动合同变更而降低。对于
不愿与上市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吉兰泰纯碱厂职工安置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相关人员
安置事项不会对兰太实业构成重大影响。




七、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 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3.08%的股份,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因
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7 年 12 月 16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的预案等,在兰太实业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
就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就本次交易方案及
表决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 年 7 月 3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等,在兰太实业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就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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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就本次交易方案及表决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 年 1 月 28 日,兰太实业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在兰太
实业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就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就本次交易方案及表决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 年 3 月 25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次交
易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在交易标的之间的分配方案等,在兰太实业
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就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就本次交易方案及表决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重组报告书》披露的数据,本次前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对比如
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变动情况

       根据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各自的关联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前后,
上市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          2017年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34,903.24       33,385.93
本次交易前                    营业成本        234,923.61     196,130.57
                         关联交易占比          14.86%         17.02%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44,775.31     108,610.06
本次交易后                    营业成本        703,132.75     616,278.21
                         关联交易占比          20.59%         17.6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规模较本次交易
前有所增加,关联交易规模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有所增长。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变动情况

       根据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各自的关联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前后,
上市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        2017年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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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8年       2017年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0,925.26    19,583.67
  本次交易前                    营业收入          378,082.41   328,608.82
                              关联交易占比         5.53%        5.96%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128,360.05   101,080.22
                                营业收入          992,623.44   881,669.72
                              关联交易占比         12.93%       11.46%
  本次交易后
                 剔除未来不会持续发生的关联交
                                                  77,106.87    73,038.88
                         易后的关联交易
                 剔除未来不会持续发生的关联交
                                                   7.77%        8.28%
                       易后的关联交易占比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规模和营业收入
比例较本次交易前将有所增加,但部分关联交易预计未来不会持续发生;剔除该
等关联交易后,2017 年、2018 年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比例较本次交易前的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占比小幅增长。

    2. 关于规范和解决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上市公司的关联
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与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
自主决策;
    二、若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
进行,且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
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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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
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
赔偿或补偿。”

    (2)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
自主决策;
    二、若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
进行,且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
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
下,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
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
赔偿或补偿。”

     (二)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二者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分别为吉兰泰集团和中盐
集团,前述主体同业竞争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前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在纯碱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前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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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前,除与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之间的同业竞争外,中盐集团控制的
下属化工企业中盐昆山和中盐红四方也从事纯碱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前上市公
司与中盐总公司下属非上市化工企业的业务范围重合主要为纯碱业务。

      2. 本次交易解决的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交易完成后,吉兰泰集团将其持有的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
昆山 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履行了中盐总公司于 2015 年 5 月出具的关于避免
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消除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在纯碱业务方面
的同业竞争。

      3. 本次交易完成后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吉兰泰集团。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团之间纯碱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已消除,上市公司与控股股
东吉兰泰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控制的中盐红四方在纯
碱业务、烧碱业务、氯化铵业务、合成氨业务方面存在部分销售区域重合的情形。
盐化工板块的主要产品(包括纯碱、烧碱、氯化铵、合成氨、聚氯乙烯树脂、糊
树脂等)均为大宗商品,具有公允的市场价格。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化工
板块的产能有所提升,规模效益明显。上市公司化工板块靠近大宗原材料和能源
产区,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1)纯碱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控制的中盐红四方存在一
定销售区域的重合,该事项在本次交易之前即存在,不属于本次交易新增的同业
竞争问题。

    2)氯化铵、合成氨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中盐昆山 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将新增氯化铵、合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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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氨业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非上市化工资产中中盐红四方开展氯化
铵、合成氨业务。报告期内,中盐昆山与中盐红四方在氯化铵、合成氨业务方面
存在销售区域重合的情形。

    3)烧碱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氯碱化工 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将新增烧碱业务,
具体产品包括液态 30 碱、液态 50 碱和片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控制
的中盐红四方也存在烧碱业务,主要产品为液态 32 碱,与上市公司存在部分销
售区域的重合。
    液碱产品难以长途运输、危险性高,故销售半径较小。报告期内,氯碱化工
和中盐红四方的液碱产品均在各自生产区域的附近地区进行销售,不存在销售区
域重合的情况,故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中盐红四方在液碱产品方面不存
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氯碱化工与中盐红四方的片碱产品销售区域存在重合的情形。但
是上述重合情形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较小,主要原因是销售区域重合主要是氯
碱化工借助自身竞争优势主动进入中盐红四方的销售区域,而非中盐红四方主动
进入氯碱化工的主要销售区域。

    4)聚氯乙烯糊树脂业务、盐酸及液氯业务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高分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糊树脂产品。本次交易后,上市
公司将开展糊树脂业务,中盐红四方亦开展糊树脂业务。但是高分子公司和中盐
红四方的糊树脂产品在生产工艺、产品功能及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中盐红四方
与高分子公司的糊树脂业务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氯碱化工在生产PVC的过程中会产生盐酸和液氯等副产品,
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亦会产生部分液氯副产品,而中盐红四方在生产过程中也
会产生盐酸和液氯等相关副产品。但是盐酸和液氯产品系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副产品,产品价值量较低,上市公司、氯碱化工和中盐红四方均在生产区域
附近进行销售,销售区域不存在重叠;而且,为消化多余的盐酸和液氯产品,上
述各方均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盐酸和液氯业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
中盐红四方与上市公司在盐酸及液氯业务方面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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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盐业业务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盐业业务收入分别为 23,607.09 万元、27,922.29 万元及
23,205.53 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3%、8.61%、6.14%,占
比较低且保持相对稳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向上市公司采购盐的关联交
易得到消除,上市公司盐业收入预计将大幅减少,占上市公司总收入的占比也将
大幅降低。
    在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方面,上市公司的产品为工业盐与食用盐。中盐总公
司控制的其他盐业企业也从事工业盐与食用盐业务。

    ①工业盐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工业盐产品大部分用于内部消化及供吉兰泰集团、
氯碱化工使用,但存在部分工业盐向少数外部客户销售的情形,与中盐集团控制
的下属企业中盐榆林的工业盐业务的客户群体存在一定重合。
    本次重组完成后,随着高分子公司糊树脂生产线的建成投产以及未来第二期
项目建设实现产能的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内部(主要是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
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等)对于工业盐的需求将有所增加,预计上市公司内部需
求耗用量能够基本覆盖工业盐的证载开采能力。

      ②食用盐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根据部分客户的特定需求通过“以销定产”的模式开展
食用盐业务,食盐的产销量较低,稳定在 3-5 万吨左右。食盐业务并非上市公司
的主营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其销售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比例预计均
极低,因此食盐业务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小。
    因此,截至目前,上市公司的食盐业务与中盐集团控制的食盐专营企业不存
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3)关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中盐集团控制的中盐红四方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存在部分纯碱、氯化铵、合成氨、烧碱产品与中盐红四方的销售区
域重合的情况。由于中盐红四方股东正就股权结构变动进行协商,中盐红四方股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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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结构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盐红四方部分生产线尚处于试生产阶段,经营
状况尚不稳定,因此,目前中盐红四方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尚不成熟。

    2)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关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就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如
下承诺: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自身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除上市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
争的业务;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将
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原则,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因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三、如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赔偿因此造成
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关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就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如
下承诺: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要求,支持上市
公司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本着对上市公司有利的原则,解决与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
股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除现有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下同)不会主动新增与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主
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三)在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业务方面,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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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在特定区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
业务重合。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对于本公司实际控制的未上市的从事
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业务的企业,在具备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
的五年内,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出售、委托经营等方式,解决
与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在特定区域内的同业竞争问题。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
经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对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出具了承
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保证规范未来
与兰太实业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




八、信息披露

    经核查,兰太实业关于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1. 兰太实业于 2017 年 7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筹
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开市起停牌,并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继续停牌,期间发布了《兰太实业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7-024)》《兰太实业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6)》。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兰太实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7-027)》,确认上述重大事项构成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股票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 1 个月。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发布了《兰
太实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1)》,
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发布了《兰太实业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8)》,预计继
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停牌期间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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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2017 年 9 月 29 日,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牌进展的议案》。2017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延期复牌暨停牌进展的议案》。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0 月 18 日起
继续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 2 个月。

    2. 兰太实业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提交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3. 兰太实业筹划本次交易事项信息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因此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4. 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参与本次交易后,兰太实业立即与其签署了保密协
议。

    5. 2017 年 12 月 16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内蒙古兰太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签署<内蒙古
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
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
于适时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依法予以公告。

    6. 2018 年 7 月 3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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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署<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
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内蒙
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于暂不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依法予以公告。

    7. 2019 年 1 月 28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调
整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
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说明的议案》《关于签署<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的议案、<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
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
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
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中盐
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依法予以公告。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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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9 年 3 月 19 日,兰太实业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获得国
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内蒙古兰太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9]109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盐吉兰泰盐
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盐吉
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纯碱业务经
营性资产和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0,000
万元。

    9. 2019 年 3 月 25 日,兰太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同意调整本次重组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在交易标的之间的
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重新与交易对方签订本次重组相关协议
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依法予以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兰太实业已经履行了现阶
段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兰太实业应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法定披露
和报告义务。




九、关于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
    上市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停牌后,立即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
作,并及时向上交所上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因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上市
公司自 2018 年 6 月 4 日申请股票停牌,并及时开展内幕知情人自查工作。
    本次自查期间为公司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2017 年
1 月 17 日-2019 年 1 月 28 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参与本次交易方案讨论的相关人员、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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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
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中除上市公司相关方
的黄丽、马敬利、荣岚、孙万铭、祁成国、袁军年、李志光、布和外,以及中介机
构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相关方的马莉存在买卖兰太实业股票的情形外,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兰太实业股票的情形。具体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相关方买卖兰太实业股票情况

    1. 黄丽
    黄丽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外部董事张克之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如下: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黄丽        2017.1.20            买入                6954

      黄丽        2017.1.20            买入                2300

      黄丽        2017.1.20            买入                1000

      黄丽        2017.1.20            买入                1000

      黄丽        2017.1.20            买入                2000

      黄丽        2017.1.20            买入                500

      黄丽        2017.1.20            买入                2000

      黄丽        2017.1.20            买入                2800

      黄丽        2017.1.20            买入                500

      黄丽        2017.1.20            买入                5046

      黄丽        2017.1.20            买入                8300

      黄丽        2017.4.10            卖出               -12400

      黄丽        2017.4.10            卖出               -1000

      黄丽        2017.4.10            卖出               -2000

      黄丽        2017.4.10            卖出               -1000

      黄丽        2017.4.10            卖出                -500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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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丽        2017.4.10           卖出                 -300

      黄丽        2017.4.10           卖出                -10000

      黄丽        2017.4.10           卖出                -1000

      黄丽        2017.4.10           卖出                 -700

      黄丽        2017.4.10           卖出                -3500


    2. 马敬利

    马敬利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的职工监事,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马敬利        2017.5.22              买入              300

     马敬利        2017.5.22              买入             2,700

     马敬利        2017.6.15              卖出             -2,000

     马敬利        2017.6.15              卖出              -500

     马敬利        2017.6.16              卖出              -500

     马敬利        2017.5.3               买入              800

     马敬利        2017.5.3               买入             2,200

     马敬利        2017.5.4               买入             1,000

     马敬利        2017.5.24              买入             1,000

     马敬利        2017.5.31              买入             1,000

     马敬利        2017.7.5               卖出             -1,000

     马敬利        2017.7.5               卖出             -1,000

     马敬利        2017.7.6               卖出             -1,000

     马敬利        2017.7.6               卖出             -1,000

     马敬利        2017.7.6               卖出             -1,000

     马敬利        2017.7.6               卖出              -300

     马敬利        2017.7.6               卖出              -200

     马敬利        2017.7.7               卖出              -50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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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荣岚

    荣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办公室主任胡京三之直系亲属,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荣岚       2017.3.15                 买入                  2,000

      荣岚       2017.3.20                 卖出                  -2,000

      荣岚       2017.5.19                 买入                  2,000

      荣岚       2017.5.22                 买入                  2,000

      荣岚       2017.5.23                 买入                  1,000

      荣岚       2017.7.10                 卖出                   -800

      荣岚       2017.7.10                 卖出                  -2,000

      荣岚       2017.7.10                 卖出                   -200

      荣岚       2017.7.10                 卖出                  -1,000

      荣岚       2017.7.10                 卖出                  -1,000


    4. 孙万铭

    孙万铭作为吉兰泰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形如下: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孙万铭           2017.1.19             买入                 1000

      孙万铭           2017.1.19             买入                 1000

      孙万铭           2017.1.20             卖出                 -1000

      孙万铭           2017.1.23             卖出                 -1000


    5. 祁成国

    祁成国作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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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祁成国           2017.5.23           买入                  600

      祁成国           2017.6.20           卖出                  -600


    6. 袁军年

    袁军年作为内蒙古吉兰泰碱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袁军年           2017.1.20                买入               1200

      袁军年           2017.1.23                买入               600

      袁军年           2017.1.23                买入               300

      袁军年           2017.1.23                买入               300

      袁军年           2017.4.11                卖出              -2500

      袁军年           2017.4.12                卖出              -2500

      袁军年            2017.5.8                买入               600

      袁军年            2017.5.8                买入               2000

      袁军年           2017.5.12                买入               1000

      袁军年           2017.5.15                买入               1000

      袁军年           2017.7.11                卖出              -2300

      袁军年           2017.7.13                卖出              -2300

      袁军年           2017.7.13                卖出              -2300


    7. 李志光

    李志光作为上市公司兰太实业财务中心主任李有军之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李志光        2018.1.16                买入                  5,000
     李志光        2018.5.22                卖出                  4,000
     李志光        2018.6.12                卖出                  1,000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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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布和

    布和作为上市公司兰太实业证券部张淑燕之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布和          2018.8.20                 买入              1,800
     布和              2018.9.3              卖出              1,800


    针对前述买卖兰太实业股票事宜,黄丽、马敬利、荣岚、孙万铭、祁成国、
袁军年、李志光、布和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确认“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
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兰太实业有关相关方买卖兰太实业股票是基于对股票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其买卖兰太实业股票的行为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中介机构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

    马莉作为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项目经办人段禹之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交易
情况如下: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马莉         2017.3.15                 买入              100

      马莉         2017.3.30                 买入              200

      马莉             2017.4.7              卖出              -300

      马莉         2017.4.25                 买入              300

      马莉             2017.5.8              买入              200

      马莉         2017.5.10                 买入              100

      马莉         2017.5.16                 买入              100

      马莉         2017.5.22                 买入              100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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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莉         2017.5.23              买入              100

      马莉             2017.7.3           卖出              -900



    针对前述买卖兰太实业股票事宜,马莉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确认“本人于
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买卖兰太实业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对兰太实业本次交易不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十、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本所律
师逐条核查了兰太实业进行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吉兰泰集团持有的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
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的相关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 100%股权。按照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氯碱化工主要从事聚
氯乙烯树脂、烧碱、电石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高分子公司主要从事聚氯乙烯糊树
脂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二者属于行业分类中“化学原料”中“氯碱”行业;吉兰泰
集团纯碱厂主要从事纯碱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中盐昆山主要从事纯碱、氯化铵等产
品的生产和销售,二者属于行业分类中“化学原料”中“纯碱”行业;上述标的资
产所处行业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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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标的资产开展主营业务已取得相关行业部门的立项、行业准入等批复,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建立了各项环保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了若干配套的污染
 防治设施,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受到环境保护相关处罚的
 情况如下:
                                                                             处罚金额
序号     处罚对象    处罚文号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万元)
         吉兰泰纯   阿左环罚字    阿拉善盟左旗              颗粒物、二氧
 1                                                2017.4                        10
           碱厂     [2017]4 号      环境保护局              化硫超标排放
                                                            污水井与雨水
                      昆环罚      昆山市环境保
 2       中盐昆山                                 2017.3    井设置管道连        10
                    [2017]45 号       护局
                                                                接


       针对前述行政处罚,标的资产已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相关环保部门已
 出具证明,确认前述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两
 年及一期,标的资产除上述行政处罚之外,均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环保部
 门的政策性规定,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而被处
 罚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土地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相关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标的资产均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性规定,没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而被土
 地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方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
 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
 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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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
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经核查,本次交易可能达到上述经
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吉兰泰集团及上市公司将在履行内部程序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后,
向市场监督总局递交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申请材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即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
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 10%。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
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
    假设不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
         吉兰泰集团        14,489.23         33.08     53,460.42      64.59
        其他公众股东       29,313.87         66.92     29,313.87      35.41
            合计           43,803.11         100.00    82,774.29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持股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此,上市公
司股权分布不存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
形。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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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1)标的资产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对标的
资产进行评估,最终交易对价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
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以及交易
对方均没有现时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中,评估机
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
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
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本次交易所涉及资产定价
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充分论证,相关中介机构已对本次交易出具
了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报告。本次交易依据《公司法》《上市
规则》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对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
市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
者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相关程序合
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吉兰泰集团持有的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
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 100%股权。本次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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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查封、冻结、质押、权属争议及其他权利限制。
    本次交易中氯碱化工 100%股权、高分子公司 100%股权、中盐昆山 100%股权
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本次交易中涉及吉兰泰集团纯碱厂的债权债务转移,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按债务账面价值计算,相关债务转移事宜部分已经获得 80.76%
债权人的同意函,其中应付职工薪酬的转移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形式予
以确认。关于纯碱厂相关其他债务吉兰泰集团尚未收到任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本次交易所涉及债务转移的要求或权利主张,亦未要求提前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
应担保。
    针对纯碱厂债务转移事宜,吉兰泰集团出具承诺,若尚未征询债权人意见或未
取得相关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如果该等债务在债务交割日或之后已届履行期,或者
债权人在债务交割日或之后向吉兰泰集团提出清偿要求的,由吉兰泰集团负责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吉兰泰集团实际清偿该等债务后,由上市公司向吉兰泰集团支付其
就清偿该等债务已偿付的款项。凡因上述债务的债权人主张债权给吉兰泰集团或上
市公司造成超过债务交割日移交债务数额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吉兰泰集团承担;如
因吉兰泰集团未能及时履行债务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由吉兰泰集团负责
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前,兰太实业的主营业务为盐化工等产品生产及销售。兰太实业
主要产品包括金属钠、纯碱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原有金属钠、纯碱等业务的基础上,新增聚氯乙
烯树脂、烧碱、糊树脂、电石等化工业务板块,实现了盐化工产业链的大幅延伸,
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本次资产注入完成
后,上市公司各业务之间的协同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生产经营
效率,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多元化发展的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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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
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独
立。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制度的建设
和执行,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
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将盈利能力较好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助于顺应盐化工行业的利好
发展周期,有效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同时公司净资产、净利润规模都将
得到提升,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提高,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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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兰太实业实际控制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亦就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事宜出具承诺,故在相关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下,本次
交易有利于兰太实业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和增强独立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有利于
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兰太实业规范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

    3.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兰太实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兰太实业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

    4.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依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中盐昆山的工商档案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股权
代持或权属争议,也未设定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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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
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其适用

意见要求的说明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适用意见 12 号》及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的
相关规定:
    1.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组上市,因此,本
次交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可以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2.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
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 100%
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
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
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0,000.00 万元,未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符合上述关于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规定。
    3. 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
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
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
见、相关解答要求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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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外,本次交易还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需符
合《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投资者,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的规定。

    2.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上述募集配
套资金认购方同意按照适用的监管政策调整锁定期安排。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
他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
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3.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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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
形;
    (3)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不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5)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

相关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
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免除发出要约。”;第六十三条关于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规定包括,“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
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
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交易前,吉兰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3.0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将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表决,吉兰泰集
团承诺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吉兰泰集团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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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要约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
户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均
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亦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兰太实业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
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
条件。




十一、 证券服务机构
    参与本次交易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服务机构名称         持有执照或资格证书           证书号或证书编号     职能

                        《营业执照》              9131000063159284XQ
   国泰君安                                                            独立财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0270000        务顾问

                        《营业执照》              91440300192238549B    独立财
   招商证券
                                                                        务顾问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0280000

                        《营业执照》              91110000100026822A

   中联评估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1020008        评估机构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
                                                      0100001001
                       资格证书》
                        《营业执照》               91310106317686577

   立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1000006        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
                                                        000373
                       关业务许可证》

     本所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1150000MD00481919   法律顾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
的资格。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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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
效,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本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所列批准
和授权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均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兰太实业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
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所取得的批准
和授权合法有效。
    (五)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六)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涉及的职工安置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上市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对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保证规范未来与兰太实业可能
存在的同业竞争。
    (八)兰太实业已经履行了目前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各方
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和其他事项。
    (九)除本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自查期间的买卖兰太实业股票的情形外,本
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兰太实业股票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十一)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相关的资格。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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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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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勇                                   王    勇




                                                   秦    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