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第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 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承诺 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医药集团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德仁 卓侨兴 强志源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