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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第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3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第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
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承诺
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医药集团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德仁    卓侨兴      强志源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