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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通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16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28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2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22        -         2018/6/25     2018/6/26     2018/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30,471,44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523,572.10 元,转增 166,094,288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996,565,73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22         -       2018/6/25     2018/6/26    2018/6/25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如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

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5)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830,471,442    166,094,288      996,565,730
1、 A 股                                830,471,442    166,094,288      996,565,730
三、股份总数                            830,471,442    166,094,288      996,565,73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996,565,730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为 0.157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0701330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