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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2017-11-29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7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受理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四原告请求判令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达股份”或“公司”)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 496342200 元后,向
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违法获
得的利润人民币 1074102155.4 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
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宏达股份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
人民币 1620733822 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 9515771.90 元,保全费 5000 元,律
师费 4934150.5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 95
                                       1
号),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 95 号)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
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10 月 10 日和 10 月 11 日在指定媒
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7-005)、《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一
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 2017-057)、《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
诉的公告》(临 2017-059)。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7)最高法民终 915 号。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决
定受理该上诉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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