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宏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2-08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06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转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
川民初 110 号之一和(2017)川民初 110 号之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就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集团”)与刘沧龙先
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裁定,准许泰合集团撤诉,并解除对刘沧龙先生持有的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30.38%(出资额 37975
万元)的股权、宏达实业 42%(出资额 10500 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第三人宏达集团、宏达实业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泰合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对被告刘沧龙先生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沧龙先生持有的宏
达集团 30.38%的股权和宏达实业 42%的股权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
    2018 年 1 月 29 日,泰合集团和刘沧龙先生等签署了《关于解除<股权转让
条件协议书>及相关合同协议的协议书》,约定在相关协议解除后的两个工作日
内,泰合集团就(2017)川民初 110 号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刘沧
龙先生的起诉及解除保全措施。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23 日、10 月 25 日和 2018 年 1 月 31 日在
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17-055)、《关
于股权转让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7-062)和《关于控股股东解除<股
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临 2018-005)。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收到控股股东宏达实业转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初 110 号之一和(2017)川民初 110 号之二,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就泰合集团与刘沧龙先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做出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泰合集团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
反法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2、泰合集团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申请
解除对刘沧龙相关财产的查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泰合集团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沧龙分别持有的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30.38%(出资额 37975
万元)的股权、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42%(出资额 10500 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