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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
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对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连
续提供多年审计服务,对公司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在满足独立性要求的前提下,
有利于执行相对高质高效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
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天均          王仁平           周   建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