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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0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产生重
       大负面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60%股权
   无效,从 2018 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其中,2018 年 1-9 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锌业投资收益金额
   136,108,484.54 元,在 2018 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2、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对公司 2018 年
   的净利润影响为-1,570,444,355.40 元。其中,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
   496,342,200 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 1,074,102,155.4 元。
       3、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
   负 担 一 审 受 理 费 和 保 全 费 6,093,294.02 元 , 由 公 司 负 担 二 审 受 理 费
   5,202,137.52 元。
       4、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其中持有金鼎锌业 51%股权系公司于
   2003 年至 2006 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人民币 49,634.22 万元取得,持有金
   鼎锌业 9%股权系公司于 2009 年从宏达集团以人民币 92,873.52 万元作价受
   让取得。公司将针对金鼎锌业 9%股权转让事项,及时与宏达集团进行有效协
   商,依法合规维护公司权益。

                                        1
        5、除金鼎锌业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资产、有色冶炼资产和对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等股权投资。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
告》(临 2017-005)。
   二、诉讼一审情况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云民初 95 号),上述判决书称“云冶集团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应予以支持”,并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内容如下:
    “云冶集团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2002 年 9 月
7 日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合作协议》、2002 年 11 月 12 日签订的
《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框架协议》、2003 年 5 月 14 日签订的《开发兰坪
铅锌矿相关事项的议定书》、及四原告与两被告 2003 年 1 月 24 日签订的《云南
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书》无效;
    二、确认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云南金鼎
锌业有限公司 60%股权无效。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分别由云南冶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20.7%,云南
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持有 25.3%,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
    三、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 87,589,800 元后,四川宏达(集团)有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赔偿 2003 年至 2008
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 165,513,552.6 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支付完毕之日的

                                    2
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具体如下:以 54,099,327 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7
年 4 月 17 日开始起算;以 9,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8 年 5 月 23 日开始起
算;以 5,560,471.8 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8 年 8 月 14 日开始起算;以
15,853,753.8 为本金基数,从 2009 年 7 月 14 日开始起算,以上款项均按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 496,342,200 元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
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赔偿 2003 年至 2012 年违
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 1,074,102,155.4 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支付完毕之日的银
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具体如下:以 58,721,300 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7
年 2 月 13 日开始起算;以 3,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7 年 2 月 28 日开始起
算;以 5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7 年 3 月 16 日开始起算;以 1,000 万元为本
金基数,从 2007 年 4 月 19 日开始起算;以 8,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7 年
5 月 8 日开始起算;以 1,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7 年 5 月 23 日开始起算;
以 5,971,553 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7 年 5 月 28 日开始起算;以 2,000 万为本金
基数,从 2007 年 5 月 30 日开始起算;以 19,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8 年 5
月 23 日开始起算;以 4,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8 年 8 月 14 日开始起算;
以 281,509,340.2 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8 年 12 月 30 日开始起算;以 3,000 万
元为本金基数,从 2009 年 3 月 24 日开始起算;以 89,837,938.2 元为本金基数,
从 2009 年 7 月 14 日开始起算;以 75,911,160 元为本金基数,从 2010 年 5 月
31 日开始起算;以 8,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 2011 年 5 月 13 日开始起算;以
上款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
清之日止。以 2,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 2011 年 8 月 29 日开始起算;以
10,947,080 元为本金基数,从 2011 年 11 月 23 日开始起算;以 33,868,056 元
为本金基数,从 2012 年 6 月 27 日开始起算;以上三笔款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三至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 2,335,728
元为本金基数,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开始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共同向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原告支付后者因本案诉讼而支
付的律师费 4,934,150.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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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 9,515,771.9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四川宏达(集团)
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
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
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
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重大
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 2017-057)。
       三、二审上诉及开庭情况
       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
民初 95 号)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
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017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7)最高法民终 915 号。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2018 年 1 月 5 日,该上诉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和 11 月 29 日和 12 月 23 日在指定
媒 体 披 露 的 《 宏 达 股 份 关 于 就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一 审 判 决 上 诉 的 公 告 》( 临
2017-059)、《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临 2017-071)、《宏达股份
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7-075)。


       四、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 915 号,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 95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 95 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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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 87,589,800 元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返还 2003 年至 2008 年获
得的利润 165,513,552.6 元;
       四、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 496,342,200 元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
利润 1,074,102,155.4 元;
       五、驳回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515,771.9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四川宏达(集团)
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6,093,294.02 元,云南冶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427,477.88 元。四川宏达(集
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7,432.03 元,由四川宏达(集团)有
限公司负担 860,207.86 元,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
司共同负担 527,224.17 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8,128,339.87 元,由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202,137.52 元,云南冶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
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926,202.3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的重
大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无效,从 2018 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中,2018 年 1-9 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
锌业投资收益金额 136,108,484.54 元,在 2018 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2、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对公司 2018 年的净
利润影响为-1,570,444,355.40 元。其中,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 496,342,200

                                     5
元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支付 1,074,102,155.4 元。
    3、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 6,093,294.02 元,由公
司负担二审受理费 5,202,137.52 元。
    4、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其中持有金鼎锌业 51%股权系公司于 2003
年至 2006 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人民币 49,634.22 万元取得,持有金鼎锌业 9%
股权系公司于 2009 年从宏达集团以人民币 92,873.52 万元作价受让取得。公司
将针对金鼎锌业 9%股权转让事项,及时与宏达集团进行有效协商,依法合规维
护公司权益。
    5、除金鼎锌业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资产、有色冶炼资产和对四川
信托有限公司等股权投资。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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