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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4-27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并核对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相关
内容,现就有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存在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38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62%,系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剑川益云有色金属
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独立意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对子公司
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
之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其保障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担保的发生
和存在是合理合规的。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与证
监会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8 年度合并报表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72,012,978.11 元,其中母公司 2018 年实现净
利润-2,871,532,017.52 元,截至 2018 年度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3,490,742,421.43 元。
    鉴于截至 2018 年末公司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根据《公司章程》
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
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是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
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
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进行境内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公司主要产品锌锭以及生产锌合金的原材
料择机进行境内套期保值,有利于减少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公司对该
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开展境
内套期保值业务。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
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
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
关问题的解读》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通知规定执行。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相应的会计政策
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
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我们未发现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
项。
       八、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
部控制是有效的。
       九、关于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连
续提供多年审计服务,对公司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在满足独立性要求的前提下,
有利于执行相对高质高效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对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
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独立董事:杨天均           王仁平         周建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