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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9-06-29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25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2019)云执 12 号之六裁定,将拍卖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的部分房产。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案件的相关损失公司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
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19 年 6 月 28 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 12 号之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
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
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诉讼保全,于2017年1月冻结了公司位于成都
市的部分房产,具体包括:房权证号1242914、面积140.73㎡;房权证号0813299、
面积26739.79㎡;房权证号1374902、面积873.28㎡。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
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
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支
付1,074,102,155.4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
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2019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
12号之一,解除对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的冻结,将金鼎锌业100%股权分别
办理至四原告名下。
    2019年2月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
号之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扣划公司银行存款210,249,255.72元人民币。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10月10日、10月11日、11月22日、11
月29日、12月23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29日和2019年2月12日在指定媒体
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05)、《宏达股份关于重大
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
审判决上诉的公告》(临2017-059)、《宏达股份关于公司部分房产被冻结的公
告》(临2017-070)、《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临2017-071)、
《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7-075)、《宏达股份关于重
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宏达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
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05)和《宏达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临2019-007)。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
执 12 号之六,上述《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住房 1 套(房权
证 1242914 号)面积 140.73 ㎡;(2)、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商业用房、办公房、车
库(房权证 0813299 号)面积 26739.79 ㎡;(3)、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房屋 1 套(房
权证 1374902 号)面积 873.28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案件的相关损失公司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
予以反映。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