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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股份:关于公司冻结资金被扣划的公告2019-07-10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26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冻结资金被扣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8
日扣划公司银行存款 1,300 万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被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的相关损失公司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
中予以反映。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 1,300 万元人民币,应付返还利润款减少
1,300 万元人民币。
    截至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扣划公
司银行存款合计 223,249,255.72 元人民币,公司尚需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鼎锌业”)返还利润 850,852,899.68 元人民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金鼎锌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不含有色金属采、选业务。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包括
公司本部的有色金属锌的冶炼、加工和销售,以及公司本部的磷化工产品生产和
销售。截至目前,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相关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流
动资金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的基本需要。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
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资金被扣划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 9 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银行查
询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8 日扣划公司银行存款 1,300 万元
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公司部分资金被冻
结的公告》临 2019-021)。
       公司被扣划的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账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被扣划金额(万元)
  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   22910101040005352                    20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       22220101040002842                    600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       2305371119100043402                  500

         合计                                                                      1,300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扣划公司银行存款 1,300
万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的相关损失公司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
予以反映。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 1,300 万元人民币,应付返还利润款减少 1,300
万元人民币。
   截至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扣划公
司银行存款合计 223,249,255.72 元人民币,公司尚需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
850,852,899.68 元人民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金鼎锌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不含有色金属采、选业务。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包括
公司本部的有色金属锌的冶炼、加工和销售,以及公司本部的磷化工产品生产和
销售。截至目前,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相关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流
动资金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的基本需要。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
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