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4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3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通知发布的相
关内容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
影响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
一、概述
2017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
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准则规定
在准则实施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
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
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9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
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和财会[2019]6 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 2019 年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
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财会[2019]6 号要求编制执行。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
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处理。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通知规定
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对合并报表期初数的影响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应收票据 26,558,117.67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8,524,430.65
应收账款 1,966,312.98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92,728,017.00
应付账款 192,728,017.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7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5,700,000.00
2、对母公司报表期初数的影响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应收票据 26,558,117.67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7,471,630.44
应收账款 913,512.77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31,017,815.78
应付账款 131,017,815.7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7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5,700,000.00
3、对合并报表上年同期数的影响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
-963,800.47
填列)
减:资产减值损失 8,530,330.67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
-7,566,530.20
填列)
4、对母公司报表上年同期数的影响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
-201,062.63
填列)
减:资产减值损失 7,767,592.83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
-7,566,530.20
填列)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财会[2019]6 号
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及公
司损益等无实质性影响,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不影响资产总额、净资产、
净利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严格依据财政部 2017 年 3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
[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 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2019 年 4 月 30 日发
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等
具体要求进行的合理有效的变更及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不影响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
体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严格依据财政部要求,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相应的会计
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自身实际
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严格依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实施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