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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山:关于“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7-08-17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7-048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1号案被上诉人(一审被
告)
     (2)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2号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结果及涉案金额:
     (1)根据最高院对1号案、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经综合考虑有
关因素,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
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广东加多宝及其关联企
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因此,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广药集团和广东加多宝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装潢权益。
     (2)关于1号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以及二审受
理费由广东加多宝负担;
     (3)关于2号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以及二审案
件受理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是否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广东加多宝饮料
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
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纠纷案(“1号案”)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
集团”)诉广东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2号案”)
进行了公开宣判。同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收到最高院关于1号案的《民
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以及广药集团收到最高院关于2
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起诉的基本情况
    1、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2012年8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
于广东加多宝起诉王老吉大健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纠纷一案的民事应诉通知书【(2012)—中民初字第8778号】。该案的诉
讼请求如下:
    (1)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
凉茶特有的包装装潢;
    (2)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红罐”、“红罐凉
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3)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
    (4)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
经济损失50万元;
    (5)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广药集团于2012年8月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药集团起
诉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装潢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90号)。该案的诉
讼请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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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令广东加多宝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老吉”品牌的虚假宣传,
在全国地市级以上报刊、电视台及网络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消除不良
影响;
    (2)判令广东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凉茶饮料包装装潢
相近似的罐、瓶装“加多宝”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
的装潢和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
    (3)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2年5月10日始被告在广州地区侵犯
原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暂定为500万元(以评估机构核
定数额为准);
    (4)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原告为维护知识产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
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东加多宝承担。
    具体详见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2年8月14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编
号:2012-041)。
    (二)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院作出的“(2012)民三他字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王老
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的请示>的批复》,上述
两案指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大健康公
司及广药集团分别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上两案的《民事判决
书》,如下:
    1、1号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加多宝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均由原告广东加多宝负
担。”
    2、2号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
商标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
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
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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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
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
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的
经济损失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
       3、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续七天在《南方日
报》第一版、《广州日报》第一版、网址为www.people.com.cn人民网首
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广药集团公开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
如果被告广东加多宝未能按期履行该判决主文,本院将本判决全部判项主
文刊载在上述媒体上,有关费用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均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
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具体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的《关于“王老吉红罐装潢
纠纷案”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14-063)。
       (三)二审情况
       广东加多宝不服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对1号案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广东加多宝的全部诉讼请求;对2号
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广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2015
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未宣判。具体详见本公司
日期为2015年6月23日的《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
号:2015-057)。
       2017年8月16日,最高院对以上1号案、2号案进行公开宣判。同日,
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收到最高院关于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
三终字第2号】以及广药集团收到最高院关于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5)民三终字第3号】。


       二、本次终审判决情况

                                                                    4
    根据最高院对上述两案的《民事判决书》,最高院认为,本案所涉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
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
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
诚实、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
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
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双方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
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
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
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
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广东加多宝及其关联企业,均对
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
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广药集团和广东加多宝可以共
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结果如下:
    (一)1号案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审计费
人民币4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00元,均由广东加多宝饮料
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号案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2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
判决;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8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审计费

                                                                 5
人民币4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3126.05元,均由广州医药集
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最高院关于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
号 】;
    (二)最高院关于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3
号 】。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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