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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山: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600332   证券简称:白云山     公告编号:2018-066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8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8 年 6
月 22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8 年 6 月 23 日的《上海证券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25,790,949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8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19,426,351.5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国寿城
市发展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本公司 A 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1元(含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
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0.3429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
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9元。如果QFII股东
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
行。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印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9元。
       (5)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38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8620)6628 1217 / 6628 1220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