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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山: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03-18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本公司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
进一步规范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流
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对本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审查或审批。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四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约为三年,任期起止时间应与当届董
事任期的起止时间一致。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或连任。如
有委员于任期内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部及
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
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相关资料,
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战略发展方面:
        1、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监控战略的执
   行,并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
   (二)投资发展方面:
     1、对本公司按《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须
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综合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按《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投资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项目资金的划拨;
    3、审核、批准单项投资额达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后公司净资产总额 3%以下(不包括 3%)的对外投资(包
括收购、兼并,关联交易除外)项目;
     4、审核、批准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或 6 个月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的原辅料期货交易(只限于生产所必须的原辅料购进,且
购进量不得超过实物交货日起未来六个月的生产用量);
     5、审核、批准占用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单项占
用资金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公司净资产总额 3%以下(不包括 3%),
且全年累计占用资金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公司净资产总额 3%以
下(不包括 3%)的理财产品购买;
     6、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审核、批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权限的不同,委员会拟订有有关方案需
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向工作
小组上报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对拟投资、融资项目或计划进行初审,并向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进行决
议或提出建议;
    (四)委员会将会议决议或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呈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当于召开
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会议资料分发予全体委员。委员会主
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
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
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秘书处保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本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