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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燃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17-07-26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7-016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以 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9,782.7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3 号文)核准,长
春燃气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9,410,87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62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5,7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
币 8,942,840.4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6,757,159.56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XYZH/2017CCA10117 号《验资报告》,并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
    公司已在银行开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前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下表中的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和拟置换金额为自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召开日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期间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29,782.7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主体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已投入自筹资金    需置换资金

                长春市城区燃气配
                                         15,992.72         21,923.59      15,992.72
长春燃气        套及改造工程项目
                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35,683.00         13,790.00      13,790.00

合计                                     51,675.72         35,713.59      29,782.72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7CCA10122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
编制的截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止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中,对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
入做出了如下安排:“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额,不足部分
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 29,782.72 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非公开发行申请
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1.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
了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公司以募集资金 29,782.7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2.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9,782.72 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 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通过查阅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关
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的有关决议文件,同时参考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意见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对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29,782.72 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9,782.72 万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
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招商证券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17CCA10122
号《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
核报告》。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