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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燃气: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2018-08-30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8-01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
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2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
具体内容如下: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8年
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经营业绩
    1.半年报披露,2018 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为-8,636.26 万元,由盈转亏,
且比上年同期下降766.43%。公司在2018 年半年报、一季报中均披露上游气价的
上涨没能及时传导是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游气价和
下游销售价格的具体确定机制;(2)公司燃气产品未能及时调价的原因和合理
性,以及未来调价的安排;(3)结合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净
利润为负的原因和合理性;(4)公司相关燃气产品的定价政策,以及在上游气
价上涨的背景下相关燃气产品定价政策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2.半年报披露,公司2018 年半年度营业总收入7.36 亿元,营业总成本8.33
亿元,营业总收入和总成本之间存在明显倒挂,且这种营业毛利倒挂现象近年来
已多次出现。请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相关产品定价和成本确认政策等情况补
充披露:(1)长期出现营业总收入和总成本倒挂现象的原因;(2)营业总成本
及各产品单项成本的确认政策,以及上游气价上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具体影响。
    二、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收入质量
    3.半年报披露,公司销售毛利率为26.03%,相较于2016 年和2017 年的41.04%
和39.79%,下降明显。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8年上半年销售毛利率显著下
降的原因;(2)结合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公司毛利率波动是否与同
                                      1
行业趋势相符,是否具有合理性。
    4.半年报披露,2018 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7,164.56 万元;上年同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55.07 万元。请公
司补充披露2018 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原因,相较于
上年同期大幅下降的原因。
    5.半年报披露,2018 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为7,964.18 万元,相较于上
年同期上涨50.13%,公司披露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商品赊销增加所致。请公司:1)
结合销售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补充披露报告期商品赊销增加的原因;(2)结合
账龄分析和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情况,说明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三、关于损益类财务数据
    6.半年报披露,公司2018 年半年度、一季度、2017 年年度、三季度、半年
度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约为758 万元、596 万元、2,777 万元、1,732 万元、1,689
万元,变动幅度较大。2018 年半年度公司按权益法确认对联营企业长春天然气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收益758 万元。请公司结合联营和合营企业经营情况以及长
期股权投资确认政策补充披露:(1)2018 年半年度、一季度投资收益相较于2017
年度投资收益大幅下降的原因;(2)2018 年半年度联营企业长春天然气有限责
任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该项投资收益确认的合理性。
    7.半年报披露,公司2018 半年度、2017 年半年度所得税费用分别为265 万
元、-296万元,其中递延所得税费用分别为-61万元、-497 万元。请公司结合自
身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费用确认政策,补充披露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
    对于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3 号》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
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书面回复,并同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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