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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燃气: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8-020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七
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为进一步改善负债
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总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6 亿元、期限 3 年的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
    1、发行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融资工具种类:中期票据(期限 3 年)
    3、发行规模:拟申请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6 亿元),最终发
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取得通知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4、发行利率: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状况确定,并遵循相关
部门的有关规定。
    5、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者除外)。
    6、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调整债务结构或补充流动资金。
    7、发行方式:在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根据市场情况
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8、承销机构拟聘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承销。
    9、其他中介机构:拟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次中票的
发行提供资信评级服务,拟聘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为此次中票的发行提供相应
法律服务。
    10、决议有效期: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的公司管理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方案,其
中包括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发行时机、承销
方式及发行对象的选择等具体事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
    2、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
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债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
法律文件,并办理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手续。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存续
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获准后实施,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交
易商协会通知为准。
    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