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8月修订)2017-08-18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
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
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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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
项目进行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
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
目的资金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
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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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
应当事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并征得上交所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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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
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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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审批管理
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后方可使用。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
帐,并在半年度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各项目的资金实
际使用情况。同时,投资管理部门配合财务部门编写半年度、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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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董事会办公室,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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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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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
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
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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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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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
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
改变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变更。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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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除
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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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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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
所提交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
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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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保荐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的,应承担由上
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的惩戒或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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