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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8月修订)2017-08-18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

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

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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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

项目进行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

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

目的资金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

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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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

应当事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并征得上交所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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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

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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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审批管理

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后方可使用。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

帐,并在半年度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各项目的资金实

际使用情况。同时,投资管理部门配合财务部门编写半年度、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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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董事会办公室,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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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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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

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

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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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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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

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

改变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变更。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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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除

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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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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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

所提交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

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


                              13
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保荐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的,应承担由上

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的惩戒或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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