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兑息公告2018-07-05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18-61 号
债券代码:136536 债券简称:16 国汽 02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兑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三)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12 日(星期四)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兑付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6 国汽 02
3、债券代码:136536
4、发行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0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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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717 号文件批准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票面利率:3.35%
10、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间每年的 7 月 1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7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3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12 日
三、 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16 国汽 02”票面利率为 3.35%,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券
本期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33.50 元(含税)。
四、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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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
息足额划付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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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国汽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 6 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谈正国
电话:010-8882 5988
传真:010-8882 5988
2、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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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丁旭
电话:010-6560 8377
传真:010-6560 845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0064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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