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07-03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

事示范规则》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

事。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第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第七条     董事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

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3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及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4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及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6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7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五章   议案提交及审议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8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后,与会代表应认真对董事会已向

其提交的有关议案进行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六章   发言及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须为与会董事提供充分发言、讨论有关

方案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9
   第二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

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10
准。

       第三十二条   董事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者前述人员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情形时,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出现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方案的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11
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

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并以全

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在制订和修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过程中,

需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

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并与独立董事进

行充分讨论。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的制订和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

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

缓表决。


                               12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

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

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或撤

销。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四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13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

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及文件保存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14
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2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