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转让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100%股权 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关交易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等符合市场化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吴尚杰 王爱华 王炬香 201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