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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珠峰:关于涉诉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7-08-24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7-46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980 万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实际执行,对公司 2017 年度利
       润造成负面影响,相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 3.09%。



    近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7)川 11 民终 1004 号《民事判决书》,现对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一审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5 日立案受理,详
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19),
相关案件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11 月 24 日、2017 年 3 月 7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3 月,一审判决下达,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一
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4)。
    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2016)1112 民初 505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乐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
    2、驳回国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众公司承担。
    三、二审判决主要结论
    珠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0,600 元,由上诉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实际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负面影响,相
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 3.09%。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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