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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珠峰: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8年9月制定)2018-09-06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 年 9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
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
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
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
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
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
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
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
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总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应该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在定期报告
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应当在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
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的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
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交公司有权机构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
资金使用额度,并可以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
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
财信息,接受上交所的监管。
    第十二条     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投资
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
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特别要求: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
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公司财务总监代表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相应的审批权限审议通过。
    (四)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和专项委托理财
方案,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等,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会计核
算。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
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异常情
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在实施委托理财业务后,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负责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在每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时及时
和受托方进行结算,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负责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报告有关委托理财业
务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在购买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业务发生的
当日或次日,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月结
束后5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10日内、每年上半年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本季度或上半年或全年度的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
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出现异
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
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董事会审计委员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董事会审计委员负责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
动。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与执行情况。公司委托
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
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