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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关于拟与光大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7-06-06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168

华夏幸福关于拟与光大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或“公司”或“甲方”)
   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或“乙方”)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结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 协议生效条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 协议有效期:1年,到期若双方无异议,协议将自动延续。
4. 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度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5. 本协议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为双方后续推进具体合作奠定了基
   础。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业务,需双方另行签订具体协议进行约定。公司
   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6.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上市公司
    负责人:唐双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财务状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402,004,200万元,净资产为25,045,500万元,1-12月营业收入为9,403,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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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3,032,900万元。
   公司与光大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将由公司与光大银行于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
议>的议案》后签署。

(三)签署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维护、扩大和密切公司与光大银行已有的合作关系,经协商一致,双方
本着长期合作、互相支持、共谋发展的原则,愿意结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甲方将乙方作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和合作银行之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愿意与乙方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各
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优先考虑将乙方作为其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合作银行之一。
2.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融资、结算、财务顾问、现金管
   理、对公理财、金融咨询顾问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乙方按规定收取相应的咨询
   服务费。
3. 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办理售付汇、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
   外币资金保值、增值业务等项外汇业务的提供方。
4. 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发行中期票据或其它直接融资产品的主
   承销商及年金管理等相关金融服务的提供方。
5. 甲方应将乙方作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其中由乙方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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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乙方享有该项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优先办理权,
   由多家银行同时提供开发贷款支持的,乙方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占比原
   则上不能低于其开发贷款的占比。
(二)乙方承诺
    乙方将甲方作为重要的客户和战略合作伙伴,支持其业务发展。在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及符合乙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单位以甲方
提供的名单为准)提供优质和优惠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便利的存款服务,主动推荐各种存款和投资理财产品,
   对甲方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出建议。
2. 乙方愿意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甲方及其成员单
   位提供500亿元一揽子融资服务方案。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
   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过桥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
   保理、信用证、同业拆借、结构性融资、股权融资、集合信托计划等。
3.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企业重组、资产或债务重组、兼并收购、直接投资及股
   权私募、信托+理财、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银团及间接银团、股票及
   债券发行、结构化融资和企业理财咨询等系列专业化、高水准的投资银行服
   务。
4. 乙方愿意为甲方上、下游企业提供优质的国际、国内融资服务,为甲方提供
   售付汇、国际结算、信用证、保理、外币资金保值、增值业务等项外汇业务
   服务,协助乙方降低财务成本和防范外汇风险。
5.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全面的个人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中高层管
   理人员提供个人融资、理财建议和阳光商务卡服务等,为甲方员工提供代发
   工资、报销个人差旅、培训、医疗、保险等费用的付款服务。
6. 乙方愿意利用其金融服务系统(包括网上银行服务系统等),协助甲方实施资
   金集中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甲方成员单位的资金
   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管理、及时划转、账户实时查询、账户管理等。
7. 乙方将密切关心甲方的长远发展,充分利用自身的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
   为甲方的业务发展、经营决策提供有关信息、政策和财务咨询服务,通报有
   关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宣传、解释有关的金融法规。乙方开发的各类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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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产品将优先向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提供,并根据甲方及其成员单位的需求,
   设计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8. 优先承租甲方拥有的商业地产。对于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拥有的商业地产,地
   理位置等相关条件符合乙方要求的条件下,乙方优先承租甲方及其成员单位
   拥有的商业地产。
(三)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为1年,到期若双方无异议,协议将自动延续。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本协议的签署使公司与光大银行建立了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拓宽公
   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金
   融支持、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
   求。
2.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
   响。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1. 本协议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为双方后续推进具体合作奠定了基
   础。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业务,需双方在符合业务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及
   本协议所确定原则的前提下另行签订具体协议进行约定。
2. 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融资金额目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具体合作项目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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