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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7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公告编号:2017-17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2          -           2017/6/13        2017/6/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9 日的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54,946,709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6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50,264,827.9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2           -          2017/6/13        2017/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鼎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
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
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66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594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
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于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594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
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66 元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A 座 7 层
联系电话:010 -56982988
联系传真:010- 56982989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