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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9-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 471 号




致: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在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
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
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61.67%股份的股东华夏幸福基业
控股股份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17 年第十次临
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为下属子公司京御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将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通
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该《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持有公司 61.67%的股权,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对该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公告,
上述新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6 日 15:00 在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召开,董事
长王文学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郭绍增先生主
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4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49,663,3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5954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45,774,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63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89,00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3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770,1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9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47,777,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807%;反对1,884,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189%;
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拟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49,661,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2%;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为下属子公司京御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47,778,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811%;反对1,884,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1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