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26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 2018-02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889 号)文核准,由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309,187,279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22.64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999,999,996.56 元 , 扣 除 发 行 相 关 费 用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893,740,809.3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全部到位,经中兴
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 10300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 689,374 万元,全部用于固安
孔雀城剑桥郡 7 期项目等九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止,
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64,644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424,730 万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6 日发布的临 2017-358 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化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和 2018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议案》。由于原定的募集资金投资的固安孔雀城剑桥郡 7 期项目、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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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孔雀湖瞰湖苑项目、固安雀翎公馆项目、固安孔雀城英国宫 2.7 期项目和大厂
潮白河邵府新民居项目因区域内规划、施工等政策变化的影响,导致项目进展缓
慢、执行时间延后,影响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保证募集资金的投资回报,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嘉善孔雀城 7-9 期项目、
来安孔雀城 1 期项目、南浔孔雀城水墨盛景项目、北戴河孔雀城幸福社区 1 期项
目、武陟孔雀城 1.2 期项目、舒城孔雀城 1.1 期项目、嘉善孔雀城翰邻悦府项目、
嘉善孔雀城翰峰悦府项目、嘉善孔雀城翰秀悦府项目、嘉善孔雀城半岛悦府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涉及募集资金金额总计 399,192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6 日发布的临 2017-358 号公告和 2018 年 1 月 4 日发布的临
2018-003 号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的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新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廊坊朝阳支行开设了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子账户,公司、新项目实施
主体、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广阳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
朝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住房城建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
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
方监管协议”)。上述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新项目实施主体开设的新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存储余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
账户名称 开户行 专项账户 用途
(万元) 金额(万元)
嘉兴京御房地产 中 国 工 嘉善孔雀城
0410001629300142451 0 71,753
开发有限公司 商 银 行 7-9 期项目
来安孔雀城房地 股 份 有 来安孔雀城 1
0410001629300142052 0 47,179
产开发有限公司 限 公 司 期项目
2
湖州孔雀城房地 廊坊朝 南浔孔雀城水
0410001629300142176 0 45,002
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支行 墨盛景项目
北戴河孔雀城
秦皇岛京御房地
0410001629300141824 幸福社区 1 期 0 37,406
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
武陟孔雀城房地 武陟孔雀城
0410001629300141948 0 37,104
产开发有限公司 1.2 期项目
舒城孔雀城房地 舒城孔雀城
0410001629300141797 0 37,044
产开发有限公司 1.1 期项目
嘉善孔雀城翰
0410001629300142575 0 33,116
邻悦府项目
嘉善孔雀城翰
0410001629300142602 0 32,425
嘉兴孔雀城房地 峰悦府项目
产开发有限公司 嘉善孔雀城翰
0410001629300142850 0 29,708
秀悦府项目
嘉善孔雀城半
0410001629300142726 0 28,455
岛悦府项目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各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
公司已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广阳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住房城建支行开设专户,
账号分别为 101312422286、0410001619300096268、13001702208050508285,截
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以上专户对应的经调整后的变更募集资金额度分别为
203,735 万元、123,704 万元和 71,753 万元。
新项目实施主体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开设专户,账
户分别为 0410001629300142451、0410001629300142052、0410001629300142176、
0410001629300141824 、 0410001629300141948 、 0410001629300141797 、
0410001629300142575 、 0410001629300142602 、 0410001629300142850 、
0410001629300142726,截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以上专户余额均为 0 万元。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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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新项目
实施主体和各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
新项目实施主体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衡、孙琳琳
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新项
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主动或在中信
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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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协议自公司、新项目实施主体、各开户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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