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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04-10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18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8 号》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
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
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
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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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
中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年的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
季度的季度报告。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3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9 号》等文件执
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
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
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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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条件;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披露
要求予以披露。在编制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报告既有事实;
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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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
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公司利
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券交
易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财务总监受董事会委托,负责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的编制工作,对财务信息
质量负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责
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未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适用《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对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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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室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当未披露信息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和资料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
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
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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