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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通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5-19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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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长江通信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吴畏律师、龚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
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
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
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017 年 5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武汉市
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吕卫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2017 年 5
月 18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代表股份【92,676,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6.8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3】人,代表股份【89,357,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45.13】%。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3,3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
代表股份【3,3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上述股东,均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属于应分段计票议案,持股 5%以上股东表决结果为:赞
成票【89,357,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
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
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的
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5,983,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关联股
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 56,682,297 】股)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的
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的
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的
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
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股东大
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
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
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