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 19 号中科开物 16 层 ADD:16/F ZHONGKEKAIWU DASHA NO.19 LUOJIASHANLU, WU HAN, HUBEI,CHINA 邮编(Zip Code):430072 电子邮箱(E-mail):lf@lflawyers.com 电话(Tel):027-87877677 87879617 87161110 传真(Fax):027-87210569 网址(Website):www.lflawyers.com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长江通信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吴畏律师、龚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 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 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 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017 年 5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武汉市 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吕卫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2017 年 5 月 18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代表股份【92,676,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6.8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3】人,代表股份【89,357,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45.13】%。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3,3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 代表股份【3,3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上述股东,均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属于应分段计票议案,持股 5%以上股东表决结果为:赞 成票【89,357,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 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 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的 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5,983,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关联股 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 56,682,297 】股)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的 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的 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2,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的 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0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票【11,000】股,弃权票【0】 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股东大 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 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 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