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长江通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1-23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 19 号中科开物 16 层
    ADD:16/F ZHONGKEKAIWU DASHA NO.19 LUOJIASHANLU, WU HAN, HUBEI,
CHINA
    邮编(Zip Code):430072        电子邮箱(E-mail):lf@lflawyers.com
    电话(Tel):027-87877677 87879617     87161110
    传真(Fax):027-87210569      网址(Website):www.lflawyers.com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汉长江通信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
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龚璇律师、蒋智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6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
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
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相关决
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
    2017 年 11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
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卫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
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2/6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6】人,代表股份【89,361,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45.132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9,357,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45.1322】%。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2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
代表股份【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2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上述股东,均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
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赞
成票【89,361,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票【10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90】%,反对票【100】股,弃权票
【0】股。
    2、审议通过《关于聘用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赞
成票【89,361,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票【10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90】%,反对票【100】股,弃权票
【0】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4/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得票数
【89,357,83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201】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7】%。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
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
或取消的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
票及清点,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
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