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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0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审
查,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议案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认真
审阅相关资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认为公司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
计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销售交易均
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交易的进行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
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
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的
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确定总费用为394万元,其中,公
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19年度的日常财务报表审计等费用334万元,内控
审计服务工作费用60万元。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力                程隆棣                   傅元略




                                                     2019 年 4 月 10 日